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5-00847 成文日期: 2025-03-26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公示

【山东仙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颜料、医药、新材料、中间体建设项目(一、二期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5-03-2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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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326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326日-20254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6632116

  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编:264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山东仙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颜料、医药、新材料、中间体建设项目(一、二期项目)

蓬莱区

山东仙桥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青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仙桥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设年产2万吨高性能颜料、医药、新材料、中间体建设项目,该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主体工程建设一座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DCB)车间,车间内包含4条年产1000t/a的DCB生产线;一座邻氨基苯甲醚车间,车间内包含4条年产1000t/a的邻氨基苯甲醚生产线。一期工程建设辅助工程包括综合楼、控制室及维修车间、化验楼、供氢站等。新建储运工程包括4个罐区(其中罐区一内新建2座98m332%液碱固定顶储罐、3座98m330%盐酸固定顶储罐,罐区二内新建3座98m3甲醇固定顶储罐、4座98m3甲苯内浮顶储罐,罐区三内新建2座98m3邻氨基苯甲醚固定顶储罐,罐区四内新建3座300m3邻硝基氯苯固定顶储罐)及2座仓库。新建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热(园区供热)、循环水及制氮等系统。新建废气处理、废水预处理及固废暂存设施、事故水池等风险防范设施。

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建设一座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DCB)车间,车间内包含4条年产1000t/a的DCB生产线;建设一座BB酸和蒽醌车间,车间内包含2条1000吨的BB酸生产线和2条1000吨的蒽醌生产线并配套建设聚合氯化铝生产设施;建设一座4-氯苯酐车间,车间内包含2条1000吨4-氯苯酐生产线。二期工程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依托一期工程;储运工程依托一期罐区并新建储罐(依托一期四个罐区内的储罐并分别在罐区一内新建1座98m3发烟硫酸固定顶储罐;罐区二内新建1座98m3二甲苯内浮顶储罐;罐区三内新建2座98m3苯内浮顶储罐),依托一期工程仓库并新建仓库。废气、废水处理设施、风险防范设施依托一期工程并新建,固废暂存依托一期工程。

项目建成后,一期工程生产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DCB)4000t/a、邻氨基苯甲醚4000t/a,合计8000t/a(全部外售);二期工程生产邻苯甲酰苯甲酸(BB酸)4307.05t/a(其中2000t/a外售,2307.5t/a用于生产蒽醌)、蒽醌2000/a、4-氯苯酐2000/a、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DCB)4000/a,外售量10000t/a。二期副产物聚合氯化铝8800t/a,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规定的前提下方可作为水处理剂(满足《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22627-2022))销售。

1.大气环境影响

一期项目:一期项目DCB车间甲苯高浓废气经膜分离装置处理预处理后和装置区车间其余高浓有机废气、罐区及装卸区有机废气、三效蒸发废气统一先经三级碱洗装置处理后再进RTO处理,RTO装置处理后的烟气经活性炭粉末喷射+布袋除尘+SCR+一级碱洗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1排放。RTO排气筒DA001中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VOCs、甲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和苯胺类、甲醇、硝基苯类、氯苯类、二噁英类等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标准;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氨逃逸浓度。

装置区DCB车间酸性废气经车间处二级碱洗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2排放;罐区和装卸区的酸性废气经罐区处的一级碱洗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4排放。排气筒DA002和DA004中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

装置区DCB车间颗粒物废气经车间处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3排放。排气筒DA003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

危废库废气和污水处理恶臭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10排放。排气筒DA010硫化氢、氨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VOCs、甲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和苯胺类、氯苯、硝基苯类等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标准。

新光公司污泥烘干废气经一级水喷淋+次氯酸钠喷淋+一级碱喷淋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污泥烘干排气筒的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限值。

二期项目:DCB车间甲苯高浓废气、BB酸和蒽醌车间苯高浓废气、4-氯苯酐车间二甲苯高浓废气分别经各自的膜分离装置处理预处理后和二期装置区车间其余高浓有机废气、罐区及装卸区有机废气、三效蒸发废气统一先经一期项目的三级碱洗装置处理后再进一期项目的RTO处理,RTO装置处理后的烟气经活性炭粉末喷射+布袋除尘+SCR+一级碱洗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1排放。RTO排气筒DA001中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VOCs、苯、二甲苯、甲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和苯胺类、甲醇、硝基苯类、氯苯类、二噁英类等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标准;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氨逃逸浓度。

装置区DCB车间、BB酸车间、4-氯苯酐车间酸性废气经车间处二级碱洗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5-DA07排放;二期项目罐区及装卸区酸性废气等均依托一期项目罐区废气处理设施经一级碱洗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4排放。排气筒DA004、DA005、DA006、DA007中氯化氢、氯气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装置区DCB车间和BB酸车间颗粒物废气分别经各自车间处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08和DA009排放。排气筒DA008和DA009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

二期项目危废库废气和污水处理恶臭废气依托一期项目的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10排放。危废库废气和污水处理恶臭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排气筒DA010排放。排气筒DA010硫化氢、氨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VOCs、苯、二甲苯、甲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和苯胺类、氯苯、硝基苯类等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标准。

新光公司污水处理废气经一级水喷淋+次氯酸钠喷淋+一级碱喷淋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排气筒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

新光公司污泥烘干废气经一级水喷淋+次氯酸钠喷淋+一级碱喷淋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污泥烘干排气筒的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一期项目VOCs、甲苯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浓度限值;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甲醇、氮氧化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二期项目VOCs、苯、甲苯、二甲苯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浓度限值;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水环境影响

一期、二期项目分别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共计四套(一期1#、2#,二期3#、4#),处理工艺均为“芬顿氧化+三效蒸发”。1#污水处理设施处理DCB装置高盐废水;2#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邻氨基苯甲醚装置高盐废水;3#污水处理设施处理DCB和4-氯苯酐装置高盐废水;4#污水处理设施处理BB酸和蒽醌装置高盐废水。BB酸和蒽醌装置含铝废水送聚合氯化铝装置处理。项目高盐废水经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和低盐废水一同进新光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废水水质须满足蓬莱新光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仙桥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特征污染物石油类、挥发酚、AOX、二甲苯、甲苯、苯、苯胺类、硝基苯类、多元芳烃、氯苯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2间排标准和表3标准。

新光公司废水经厂内污水站处理,达到接纳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 三级标准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后,排入蓬莱西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要求排入渤海。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废布袋一般固废收集后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污染物总量控制

一期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应控制SO2 0.051t/a、NOx 1.176t/a、颗粒物 0.261t/a、VOCs 0.449t/a以内,废气主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应控制VOCs 2.2t/a以内,废水排到外环境的量应控制在COD4.493t/a、氨氮0.449t/a以内。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应控制SO2 0.105t/a、NOx 1.745t/a、颗粒物 0.778t/a、VOCs 1.125t/a以内,废气主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应控制VOCs 4.036t/a以内;废水排到外环境的量应控制在COD13.377t/a、氨氮1.337t/a以内。

6.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烟台易通液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液压核心基础件项目

牟平区

烟台易通液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元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拟在大窑街道人和街北、中凯路东地块投资35000万元建设液压核心基础件项目。项目新建现代化高标准工业厂房,购置部分自动化、数字化活塞杆生产设备进行生产。项目达产后,年产20万套液压缸(液压缸活塞杆50万米、冷拔缸筒13200吨),生产过程中电镀硬铬和电镀镍用于活塞杆生产,电镀年产能约6万平方米,其中硬铬3万平方米,乳白铬0.2万平方米,镍铬2.8万平方米;热处理原材料约1.5万吨;喷漆面积约10.8万平方米。

1.大气环境影响

1#厂房焊接和抛光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厂房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烘干废气集中收集,经水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烘干采用天然气燃烧间接加热,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排气筒DA003排放;预脱脂、脱脂、热水洗等工序需要加热的燃烧废气全部集中收集经排气筒DA004排放;镀镍过程,除油产生的碱雾和活化产生的硫酸雾废气经槽边抽风和顶抽风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9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镀铬过程,除油产生的碱雾和镀铬产生的铬酸雾、硫酸雾废气经槽边抽风和顶抽风收集,经铬酸雾喷淋塔凝聚回收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9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冷拔缸筒生产过程,酸洗产生的硫酸雾废气经槽边抽风和顶抽风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高于楼顶1.5米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集中收集,经生物除臭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DA003排气筒排放的喷漆废气VOCs和二甲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DA004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6-2018)表2重点区控制标准。

DA005、DA006排气筒排放的铬酸雾和硫酸雾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标准。

DA007排气筒排放的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DA008排气筒排放的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

DA009排气筒排放的食堂油烟经处理后,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标准要求。

DA0010排气筒排放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集中收集,经生物除臭处理后,恶臭气体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2.水环境影响

车间含铬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含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六价铬、总铬、总镍均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水质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酸碱废水经酸碱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和循环冷却水排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质须满足烟台信环水务有限公司纳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经烟台信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拟建项目建成后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污染物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排到外环境的污染物控制在COD0.53t/a、氨氮0.053t/a、颗粒物0.89t/a、SO20.097t/a、NOx0.372t/a、VOCs1.324t/a以内。

6.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纳维山东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游艇生产制造项目

龙口市

纳维(山东)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欣森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宇安路1号,租赁两座生产车间,购置激光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机等85台(套)设备,以铝板、油漆、稀释剂、固化剂、配件、焊丝等为原辅料,经过下料、焊接、打磨、喷漆、安装配件、试水、检验等工艺,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纯电动小游艇500条、应急救援船50条、多体船5条的生产能力。

 

1.大气环境影响

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调漆、喷漆、烘干、擦拭、喷枪清洗工序等工序产生的漆雾、苯、甲苯、二甲苯、VOCs经一套干式漆雾分离迷宫纸盒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

试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水质须满足龙口市泳汶河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龙口市泳汶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如漆渣、废包装桶、废过滤器、废机油、废活性炭、废稀料等,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边角料、焊渣、金属废屑、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等外委托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

5.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COD 0.126t/a、氨氮0.0126t/a,颗粒物0.134t/a,VOCs0.601t/a以内。

6.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江铜国兴(烟台)铜业有限公司江铜国兴铜冶炼原料适应性提升项目

黄渤海新区

江铜国兴(烟台)铜业有限公司

烟台云沣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为改扩建,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对现有项目进行原料适应性扩能改造,通过外购高品位铜精矿、适当增加铜米、杂铜用量,在不改变主体生产工艺系统基础上实现产能提升。新建1套铂钯精炼系统、1套废水深度处理系统、6*1万吨硫酸罐区及部分储运设施,改造熔炼系统、电解净液系统、烟气制酸系统、阳极泥处理系统及部分环保设施,其他均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铜精矿由100万吨增加到102.113万吨、铜米由1000吨增加到9500吨、增加杂铜处理量2000吨,产品方案为年产260000吨A级铜、3135.37吨1号标准铜、2.4893吨金锭、101.73吨银锭、108.063吨粗硒、20.71吨碲化铜、6.6公斤海绵铂、39.7公斤海绵钯、1007700吨硫酸、188496吨铁精矿、1158.6吨硫酸镍、6292吨硫酸钠;同时副产液氧7907t/a、液氮4976t/a、液氩15495t/a。

1.大气环境影响

(1)5#转运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8m排气筒P1 (DA001)排放;精矿库破碎、筛选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8m高排气筒P3 (DA002)排放;熔炼车间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43m排气筒P4 (DA009)排放。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标准限值,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

(2)烟尘输送过程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1.7m排气筒P2 (DA003)排放;还原剂(焦炭)料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8m排气筒P19 (DA011)排放;熔炼车间电收尘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0m排气筒P7 (DA007)排放;阳极泥处理系统中频炉及烘箱等干燥过程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25m排气筒P13 (DA019)排放;熔炼渣粗破过程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9m排气筒P15 (DA015)排放;实验室试金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8m排气筒P17 (DA016)排放。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3)熔炼炉工艺烟气经“余热锅炉+电除尘”、顶吹吹炼炉工艺烟气经“余热锅炉+电除尘”处理后,一并进入制酸系统,制酸尾气经“双氧水+电除雾”(废气处理后合并前设置有监测口P6-3,编号DA013)、阳极炉工艺烟气经“余热锅炉+布袋除尘器+双氧水+电除雾+SCR脱硝”(废气处理后合并前设置有监测口P6-2,编号DA004)、熔炼炉环集烟气、顶吹吹炼炉环集烟气、阳极炉环集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双氧水脱硫+电除雾”(废气处理后合并前设置有监测口P6-1,编号DA008)处理后,合并由120m排气筒P6排放。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标准限值,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中表1标准,氨逃逸浓度参照《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的管理浓度进行控制。

(4)顶吹吹炼炉渣在渣风淬装置粒化过程产生的气(汽)体经“动力波洗塔+电除雾”处理后,与开炉期间天然气(低氮燃烧)燃烧烟气一并由44m排气筒P5 (DA012)排放;硫酸系统开车过程天然气燃烧烟气(低氮燃烧)由19m排气筒P11 (DA014)排放。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5)硫酸系统废酸处理过程废气经“碱洗塔”处理后,由20m排气筒P10 (DA010)排放;主要污染物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6)电解车间产生的酸雾废气经“碱洗塔+电除雾”处理后由25m排气筒P8 (DA005)排放;净液车间产生的酸雾废气经“碱洗塔+电除雾”处理后由25m排气筒P9 (DA006)排放;实验室质检实验等产生的酸雾废气经“碱洗塔+电除雾”处理后由18m排气筒P18 (DA017)排放。主要污染物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标准限值。

(7)阳极泥车间酸性废气和阳极泥废水处理废气、新增铂钯精炼系统含酸废气经“碱洗塔+电除雾”处理后,碲还原后液硫化反应产生废气、调节池废气经“两级碱洗”处理后,由25.3m排气筒P12 (DA018)排放。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硫酸雾、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标准限值,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中表1标准,甲醛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

(8)银电解废气经“SN-500型高效氮氧化物处理装置”处理后(废气处理后合并前设置有监测口P14-1,编号DA020-1)、新增铂钯精炼系统含氨废气经“稀酸喷淋塔”处理后(废气处理后合并前设置有监测口P14-2,编号DA020-2),由25m排气筒P14排放。主要污染物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9)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原辅料贮存、转移、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定期检修各生产设备的状况,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SO2、NOx、镉及其化合物、甲醛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相应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氯气、硫酸雾、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及初期雨水根据水质的不同,经厂内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园区污水处理厂(烟台中水海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协议标准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管理要求做好各类废物台账管理。

铅滤饼、废滤布、废布袋收集后返回熔炼系统配料后综合回收利用;粗碲渣收集后返回回转窑焙烧综合回收利用;白烟尘、废保温棉、砷滤饼、制酸系统废催化剂、废包装材料、脱硝废催化剂、三效蒸发废杂盐、废杂盐母液、酸性废水中和渣、废机油、废油漆桶,收集后暂存于公司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投产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颗粒物62.968t/a、SO2 129.926t/a、NOx 203.738t/a、VOCs 0.099t/a,砷及其化合物589.219kg/a、铅及其化合物534.778kg/a、汞及其化合物11.67kg/a、镉及其化合物179.558kg/a、铬及其化合物33.614kg/a以内(其中有组织颗粒物17.382t/a、SO2 116.101t/a、NOx 202.11t/a、VOCs 0.0902t/a,砷及其化合物394.651kg/a、铅及其化合物196.951kg/a、汞及其化合物11.136kg/a、镉及其化合物165.769kg/a、铬及其化合物33.247kg/a,无组织颗粒物45.586t/a、SO2 13.825t/a、NOx 1.628t/a、VOCs 0.009t/a,砷及其化合物194.568kg/a、铅及其化合物337.827kg/a、汞及其化合物0.534kg/a、镉及其化合物13.789kg/a、铬及其化合物0.367kg/a)。

6.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5

轸格庄立交与周边道路衔接工程

莱山区、高新区

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轸格庄立交与周边道路衔接工程包含观海路-学院路节点及轸大路-航天路节点。

观海路-学院路节点新建观海路跨线桥加两端改造段,长度共约1.151km(其中跨线桥全长672.608m,两端改造段478.24m),匝道6条、共长约1.871km。观海路-学院路节点桥梁总长度约859m,包含主线桥梁1座(观海路跨线桥/407m)、匝道桥梁2座(A匝道桥/152.5m;E匝道/299.5m)。

轸大路-航天路节点新建航天路西延道路,穿格庄立交高速区后连接现状轸大路,同步新建两条匝道连接轸大路与成龙线,全长约2.66km,匝道共长约1.150km。轸大路-航天路节点桥梁总长度约1338m,包括匝道桥梁2座(A匝道桥292.5m和B匝道桥632.3m)、拼宽桥梁2座(A匝道拼宽桥232.448m和B匝道拼宽桥179.956m)。

观海路-学院路节点新建跨线桥按60km/h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各连接匝道均按40km/h的公路标准设计。轸大路-航天路节点起点至匝道段为双向十车道,匝道出入口以东为双向六车道。起点至匝道出入口段为设计速度60km/h的一级公路标准,匝道出入口至终点段为设计速度50km/h城市次干路,两匝道为设计速度40km/h的公路匝现状路基进行拓宽和改造路段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永久占地33.442公顷,其中农用地13.0036公顷(包括耕地2.824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0.4384公顷。

项目不单独设置施工生产区,项目施工所需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钢筋、预制梁等材料,均直接购买后运输到施工场地;项目使用材料均可利用现有道路到达工程场区,无需设置施工便道。项目无临时占地。

路段涉及拆迁全部为工程拆迁,无环保拆迁。

项目主体工程开挖土石方55.02万m3,回填土石方12.35万m3,余方42.67万m3,无借方,余方由烟台垄霖机械有限公司运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IVD项目综合利用。本项目弃方全部综合利用,回填土石方为自身开挖土石方,剥离表土用于项目复耕及绿化回填,无取土场和弃土场。

1.大气环境影响

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3)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4)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避开及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点,同时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土方、水泥和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等降尘措施;同时对施工便道进行定期养护、清扫,保证其良好的路况等。

2.水环境影响

施工营地依托租用解决,生活污水利用原有的给排水系统;项目不设置施工机械维修场所,无含油废水产生;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不排放;严禁施工废水和固体废物排入路段相伴或交叉的地表水体;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

3.声环境影响

1)进一步优化线路选线,尽量避让远离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临近敏感区路段施工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应加装减振机座,同时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及鸣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敏感点路段应避免夜间(22:00~6:00)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场地边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噪声影响预测结果,为有条件设置声屏障且预测超标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总长360米,对5处声环境保护目标、共计1147户安装隔声窗,确保各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相应要求。运营期进行噪声跟踪监测,预留噪声防治资金,对出现噪声超标及时采取加装隔声窗等措施降噪处理。

4.固体废物影响

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处理。及时清理施工营地撤离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弃渣场或其他指定场所妥善处置。

5.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6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柠檬醛ISPO单元技改项目

黄渤海新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技改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烟台产业园(东区),在现有柠檬醛项目异异戊烯醇装置(NM-PLS,即ISPO单元)框架内进行,不涉及新征用地。

本次技改NM-PLS装置(即ISPO单元)为柠檬醛项目中的一套装置,柠檬醛项目-《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柠檬醛及其衍生物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烟环审〔2021〕19号)在2021年9月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主要包括12.4万吨/年异异戊烯醇NM-PLS装置、3.0万吨/年异戊烯醛装置、4.8万吨/年柠檬醛装置和2.5万吨/年柠檬醛衍生物NM-HCTA4套生产装置。2025年1月开展自主验收,其中本次技改装置异异戊烯醇NM-PLS装置验收规模为6.2万吨/年,企业后续拟通过分步验收达到原有设计产能。本次技改原料基于NM-PLS装置原设计产能产生的部分普林斯废水、部分普林斯废液量进行有效组分的提取,废水、废液组分参照验收监测数据,考虑市场需求,设计新增MPDO产品2300t/a。技改后不改变NM-PLS装置原有产能及三废排放去向。本次评价主要以技改变化内容开展,污染物核算以NM-PLS装置技改前后整体进行核算。

主要技改内容:新增一条生产线,包括原料预处理和提取单元、加氢单元、产品精制单元;通过对NM-PLS装置废水、废液进行有价值组分提取后经过加氢反应及精制处理获得2300吨/年甲基戊二醇(MPDO)产品;改造现有储罐和预留罐位新增储罐,依托现有管廊、变配电所、电信、机柜间、仓库、柠檬醛初期雨水池、东区能量回收单元等,部分公辅工程、环保工程依托万华烟台产业园现有设施。

本技改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品及产能为甲基戊二醇(MPDO)2300t/a,产品满足T/SDRS 005-2024产品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以异戊烯二醇为原料直接加氢生产的MPDO(3-甲基-1,5-戊二醇)。

1.大气环境影响

本技改项目工艺废气、含氢尾气、储罐尾气等均经风机收集送至东区能量回收焚烧炉处理后经50m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CO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颗粒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h平均浓度)表7标准。

2.水环境影响

本技改项目生产废水等依托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本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液依托东区能量回收焚烧炉自行处置。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VOCs0.201t/a以内。

6.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7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核CX核电送出工程

莱阳市、海阳市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核CX核电送出工程全线位于烟台市海阳市和莱阳市境内。项目自中核CX核电站出线,止于拟建的1000千伏海阳西开关站,新建1000千伏架空线路约2×41.0km。其中海阳市境内2×22.0km、莱阳市境内2×19.0km;涉及陆域2×35.4km,海域2×5.6km。拟建线路采用单回路并行架设,全线采用8×JL1/LB20A-630/45铝包钢芯铝绞线导线,8分裂,分裂间距400mm。全线共设铁塔161基,其中陆域144基、海域17基;涉及直线塔109基、耐张塔52基。

拟建的1000kV海阳西开关站属于烟威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不属于本项目内容,本次不做评价。

工程总占地55.31hm2,其中永久占地12.93hm2(含用海面积),临时占地445.46hm2。工程总用海面积8.9641hm2,用海类型属于电力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和透水构筑物等,其中项目道路和塔基申请用海年限50年,施工平台申请用海年限2年,项目用海已取得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中核CX核电送出工程的用海预审意见》。

工程土石方总量为32.59万m3,总挖方11.17万m3(其中表土剥离量2.08万m3),总填方21.42万m3(其中表土回覆量2.08万m3),借方10.25万m3,土方来源为中核山东核能有限公司中核 CX 核电工程。工程无弃土,剥离表土及开挖土全部回覆利用。

1.按照设计规程文明、安全施工,进一步通过优化线路路径、抬高架线高度等方式减轻电磁辐射影响,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并确保工程工频电场、磁场所致的公众曝露水平和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等场所的电场强度水平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

2.继续优化线路路径,落实沿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不能避让必须经过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根据保护对象制定相应施工方案,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景观。

3.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合理处置;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避让、减缓、补偿和管理等措施。合理划定施工范围,尽量减少施工临时用地,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进一步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管理,准确落实各项生态系统、水土保持、植物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土地利用等保护措施。

5.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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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鼎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物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黄渤海新区

烟台东诚鼎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胜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东诚鼎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拟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C-48小区,重庆大街以北、敦煌路以西地块建设创新药物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主要产品包括硫酸软骨素和类肝素。硫酸软骨素是从动物的软骨中提取的一种天然的聚合物,是一种钠盐;硫酸软骨素生产工艺分为软骨投料、粗品投料两种,其中硫酸软骨素(粗品投料工艺)生产的硫酸软骨素产品质量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硫酸软骨素(软骨投料工艺)执行《欧洲药典》。类肝素(JPC)为粘多糖的多硫酸酯,用于抗炎,产品质量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主体工程:生产厂房和乙醇回收装置。生产车间1-2层为硫酸软骨素生产区域,3层为类肝素生产区域,4层为预留,5层为类肝素投料区域及预留区域;乙醇回收装置为露天、两套,产能分别为3t/h、2t/h)。

硫酸软骨素生产区域主要布置投料罐、周转罐、清洗罐、反应罐、醇沉罐、沉淀罐、离心机、真空烘箱、锤式粉碎机、振荡筛、方锥混合器、自动分装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共78台套。硫酸软骨素生产工艺分为软骨投料、粗品投料两种,两种工艺共用一套生产设施,软骨投料工艺以软骨为原料,通过碱解、酶解及过滤、超滤、分级沉淀、脱色、过滤等后续提纯工序提取硫酸软骨素;粗品投料工艺以硫酸软骨素粗品为原料,通过酶解、去杂质、分级沉淀、脱色、过滤等后续提纯工序提纯精制硫酸软骨素。

类肝素生产区域主要布置反应罐、沉淀罐、周转罐、滴加罐、氯磺酸罐、溶解罐、碱液配制罐、甲酰胺罐、乳化罐、离心机、耙式干燥机、震荡筛、小型锤式粉碎机、方锥混合机、分装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共75台套,以硫酸软骨素钠为原料,与氯磺酸发生磺化反应生产目标产物多硫酸化软骨素钠,再经提纯精制得到产品类肝素。

乙醇回收系统设置2套连续常压操作的精馏塔 T-900 、T-1100, T-900 、T-1100分别用来精馏回收类肝素和硫酸软骨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乙醇溶液(不共用)。

储运工程:溶剂周转罐区(8个乙醇周转罐,容积37500L/个)、原料罐区(8个乙醇罐、1个盐酸罐、危废罐1个)仓库等。危废罐用来装纳项目类肝素生产过程洗涤产生的废液,危废罐周围设置独立围堰,不与其他原料储罐围堰连通;围堰内地面与裙脚均采取防渗措施。危废罐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贮存罐区的相关要求。

辅助工程:包括实验楼食堂、动力车间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蒸汽(6台1t/h燃气蒸汽发生器)、制冷、氮气系统、循环冷却系统等。项目新建废气、废水及固废暂存设施、事故水池等环保工程。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硫酸软骨素200t、类肝素15t的生产能力。

1.大气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九车间(硫酸软骨素生产)和十车间(类肝素生产)干燥废气各设置一套二级卧式冷凝器,冷凝效率均不低于90%。干燥废气经冷凝处理后同生产车间(包括九车间、十车间)其他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一起经酸喷淋+水喷淋后经27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生产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气筒P1排放的甲酰胺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医药制造Ⅱ时段)VOCs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氨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医药制造Ⅱ时段)限值要求。

项目乙醇回收废气和罐区(包括原料罐区和溶剂周转罐区)废气密闭收集后经一套三级水喷淋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乙醇回收废气、罐区废气处理后,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医药制造Ⅱ时段)限值要求;甲酰胺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医药制造Ⅱ时段)VOCs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设置6台1t/h天然气蒸汽发生器,6台蒸汽发生器烟气通过一根15m排气筒P3排放,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蒸汽发生器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林格曼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危废暂存间废气(污染物VOCs)和污水站废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VOCs)经次氯酸钠+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医药制造Ⅱ时段)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拟建项目车间密闭设有空调系统,硫酸软骨素生产过程投料、粉碎过筛工序和类肝素的粉碎筛分工序设备自身配备滤筒除尘,经滤筒除尘后再经空调系统排放。本项目UASB反应器产生的沼气经过安全水封罐和汽水分离器之后输送至脱硫塔(氧化铁吸收法)脱硫,脱硫后的沼气输送至火炬系统燃烧。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颗粒物、SO2、NOX厂界最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最大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限制要求。

2.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600m3/d,采用“高效气浮+水解酸化+厌氧+两级A/O+沉淀池+高效气浮”组合工艺处理。项目采用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纳滤废水、乙醇回收废液、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真空泵废水收集进入高浓废水池,经“高效气浮+水解酸化+厌氧”预处理后与低浓废水(其他废水)一起进入两级A/O+沉淀池+高效气浮处理后达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烟台中水海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溶解性总固体和全盐量须分别满足2000mg/m3,其他各污染物出水浓度须满足企业与与烟台中水海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纳污浓度。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设置隔声罩、软连接、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动物油、骨渣、废蛋白(纳滤浓缩工序)收集后外售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硅藻土(软骨投料工艺过滤工序)、废滤布、硫酸软骨素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澄清板(脱色后过滤工序产生)、杂质(去杂质工序产生,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废膜(超滤、纳滤工序以及纯水制水工序产生废膜)、废树脂、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过滤组件、空调系统进风口产生的废滤材按照一般固废委托处理。

拟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液(类肝素生产过程洗涤工序产生废液)、废滤材(类肝素生产过程洗涤、脱色、精制工序产生废滤材)、类肝素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澄清板(类肝素生产过程除杂、脱色工序产生废澄清板)、废药品、废包装、废乙醇、废滤芯(乙醇管道过滤器滤芯)、过期试剂、实验室废物、实验废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铅蓄电池、空调系统出风口产生的废滤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过期药品等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污水站污泥为疑似危废,项目运行产生后应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未出来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项目类肝素生产产生的废液存放在原料罐区的危废罐,危废罐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贮存罐区的相关要求。

项目其他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2座,其中一座专门存放污水站污泥,另一座存放其他危险废物,2座危废暂存间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应控制VOCs3.977t/a,颗粒物0.197t/a、SO20.334t/a、NOx1.315t/a。废水排到外环境的量应控制在COD4.855t/a,氨氮0.486t/a以内。

6.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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