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小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规定

日期: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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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应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连续旷课三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需向学校上交书面检讨和保证书。保证书需要法定监护人的确认并签字

第六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该科部分或全部成绩,学校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则,尊重老师,友爱同学。凡不遵守课堂常规、扰乱教学秩序的、(包括集会),由科任教师或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当事学生写出说明书,分析自己的心理、行为产生的原因,对他人和教学的影响,以及写明今后的改正方法和方向;故意捣乱、破坏秩序、制造事端,甚至顶撞、侮辱教师的,写出检讨书,在班级内进行检讨。同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在级部活动或校级聚会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需要写出检讨书,在级部或者全校师生面前检讨,同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上检讨书都需要法定监护人确认并签字,由班主任上交德育处备案。其中,态度蛮横、冲撞殴打同学和教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实施停课反省处分。停课时间长短,根据学生的反省程度和改正决心确定。

第八条 人人都有爱护自然和公共环境的责任。对蓄意破坏花卉、树木者,进行批评教育,当事学生写出说明书。情节严重者,写出检讨书,在班级内检讨,同时需为花草树木浇水一周,增进对植物的情感,体会劳动的艰辛和遵守规则的意义,并写好每日反思。导致植物不能成活者,在上述基础上,需要学生和家长一起,重新栽种。乱涂、乱画、乱刻或污染、破坏学校墙壁者,可恢复的进行批评教育,写出说明书并恢复墙面等损坏地;情节严重者,写出检讨书,在班级检讨,同时让其维护一周环境并写好每日反思,并进行必要的赔偿。随意乱扔纸屑杂物者,进行批评教育,当事学生写出说明书,同时需打扫卫生一周,体会劳动者的辛苦和遵守规则的意义,并写好每日反思。

第九条 人人都有爱护公物的责任。对学校图书、公共设备、设施有破坏的,例如,磕碰书桌、损坏图书等,可修复的请学生和家长到校协助修复,体会劳动艰辛,学会珍惜财物。不可修复的由监护人对公物进行原价赔偿;蓄意破坏,情节严重者双倍赔偿。

第十条 人人都有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他人财产安全的责任。不经学校或者他人允许,私自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视个人的认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写出说明书。情节严重者,或长期有此类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课反省的处分。

第十一条 人人都有善待弱小,友爱同学的责任。严禁以强凌弱、欺凌他人、勒索财物等行为在校园发生。

1.向他人索取财物或威胁恐吓索取财物或敲诈勒索的,除归还财物外,要写书面检讨并在在班级内宣读。情节严重者,实行停课反省处分,反省由法定监护人监督进行,反省时间长短视态度和改进程度而定。

2.殴打他人、结伙斗殴,需要赔礼道歉、写书面检讨并在班级内检讨;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法定监护人到校陪读观察一周,共同商讨改进办法;殴打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除赔礼道歉、写书面检讨并在班级内或级部、校内检讨外,还需要全额赔偿对方医药费用、监护人、陪护人误工费用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课反省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同时进行民事赔偿。

第十二条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过严重警告、停课处理的,本学期不得评为“星级学生”或“优秀班干部”,操行评定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条,视情节轻重与教育需求,学校将请法定监护人到校,从态度与行动上配合支持对学生的教育,教师、家长、学生三方需根据具体问题签订教育协议,各方明确奖惩职责,互相配合,履行协议中的条款。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申诉处理和执行

第十四条处分、程序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第一步,级部内调查取证。

第二步,如果是其他批评教育、赔偿等等几项常规的处分,级部内确认违纪事实无误后,由级部提出处理意见,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德育处;就由德育处和级部内违纪处分小组人员(含师生)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并进行处分。

对警告、严重警告、停课反省等情节较为严重的,需要报请校纪监督委员会(由师生组成),或校风校纪监督委员会组织、认定、执行。德育处组织校纪监督委员会进行违纪事实调查、程度认定和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级部。级部将处理决定送达班级、学生与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与学生及监护人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刑事案件,由安全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执行组织组成人员:德育处相关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教务处相关人员、安全办相关人员、心理健康中心教师、少先队大队委相关成员。

第十六条 申诉及复查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德育处。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本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按照违纪学生处分程序重新研究处理。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处分执行

1. 处分公布后,级部应在当日内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和所在班级。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2.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通知上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2016年6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违纪处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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