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程序 | 1、建立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系统、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调查的,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处理。 5、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6、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7、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8、 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 |
投诉处理地点 | 蓬莱区钟楼东路63号四楼办公室 |
投诉处理接待时间 | 工作日 上午:7:30-11:30 下午:14:30-17:30(夏季) 14:00-17:00(冬季) |
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 0535-5823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