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栖霞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一、认定对象及申请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校(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申请学生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3、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4、积极引导与主动自愿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级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和班级干部人数合理配置。家长代表起到监督作用,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班主任处。
2、由级部主任和任课老师组成级部审核小组,对班级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第二次审核。审查通过后由级部主任签字。
3、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第三次审查;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4、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政教处、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四、认定标准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这些学生只要提出申请,验过证件(有年检日期),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建议: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1、屡次违法校规校纪不悔改的,有过重大违纪的。2、长期请假,无故不到学校参加学习的,病假除外。3、道德品质不好,造成社会和学校反响不好的。
六、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如发放明白纸、主题班会、校园宣传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申请人书面承诺,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提交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等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学生或监护人因个人原因不向学校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3、资格审查: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庙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班长或班主任签字后报级部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2)政教处、团委、级部主任、任课教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庙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予以认真的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提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3)政教处、团委负责审核并汇总,报校长审批后,将名单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复核通过后,确定为资助对象,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审查方式
⑴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⑵ 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⑶ 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初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中如出现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5541008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统计表,上报上级学生资助主管部门。同时,学校也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整理存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班级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级应及时做出调整。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