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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烟台市牟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烟台市牟平区崔山大街49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1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烟台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烟台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具有专业特长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相关职业培训,包括:
(一)承担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主要形式为全日制3年职业中专学历教育。
(二)承担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各种技能人才培训的任务,主要形式为各种长短期社会化培训班。
(三)承担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成人学历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的任务,主要形式为承办开放大学的本、专科学历教育。
(四)承担为高一级职业院校培养优秀生源的任务,主要形式为办好职教高考班。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规范运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成立中共烟台市牟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党委成员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全面工作。
规范实施《烟台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和《烟台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三重一大”决策、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配套制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党委讨论决策学校重大问题,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健全党务机构,配足党务工作力量。党委下设党建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党建办公室要逐步配齐配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注重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储备和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重要工作时,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委设置党委书记1人,党委委员共7人。下设办公室,为本单位党委日常办事机构,其经费开支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干部;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信息公开情况;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全体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六)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七)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八)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九)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
(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三)根据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人才培养、科研等任务。
(四)领导全校教职工围绕学校教育工作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六)主持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工作,审批学校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方案。
(七)负责签批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处理重大涉外事宜。
(八)接受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升教职工的职业幸福感。
(九)管理学校人事工作。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级和培训工作。
(十)配合学校党委合理安排学校机构设置,规范管理程序,搞好干部的培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十一)负责同上级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提高学校知名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十二)努力钻研教育管理理论和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领导艺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十三)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烟台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中职院校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备案的复函》(烟编办函〔2021〕15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人事处(挂党建办公室牌子)、教务处(挂教育科学研究室牌子)、招生和就业指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挂安全保卫处牌子)6个管理机构,成人教育处1个教辅机构,财经商贸和信息技术专业部、加工制造和交通专业部、服务和艺术专业部3个个教学机构,共10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会议组织、对外联络、舆情信访、车辆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挂党建办公室牌子)。负责学校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干部教育管理、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机构编制、人事信息与档案、人员招聘、考核评聘、职称推荐、评先树优、工资绩效、离退休、外事、意识形态等工作。
(三)教务处(挂教育科学研究室牌子)。负责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教学活动管理、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及课程设置、高考大赛、教学科研、教材与教辅资料、信息化建设、教辅机构管理等工作。
(四)招生和就业指导处。负责学校招生与实习就业工作,承担招生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学生实习与就业安置及质量跟踪、校企合作、“3+2”联合办学等工作。
(五)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承担学生的教育管理、卫生与心理健康、学籍档案、学生综合评价、学生资助、班主任队伍建设与考核、导护值日、志愿服务、共青团等工作。
(六)总务处(挂安全保卫处牌子)。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年度预决算、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给、校舍设施维护、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财务收支与责任审计、食堂管理等工作。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学校日常安保、维稳、消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预防违法犯罪、节假日值班、保安管理等工作。
(七)成人教育处。负责开放教育和社会培训工作,承担社区教育、开放教育招生和日常教学、社会培训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八)财经商贸和信息技术专业部。
(九)加工制造和交通专业部。
(十)服务和艺术专业部。
专业部负责本专业部的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承担专业部内涵建设、理实一体化建设、专业实训和文化课教学、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记功 、嘉奖、降低岗位等级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和 其他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 2024年 4月22 日经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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