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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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

校外人员依据合作协议为在校学生开展理论教学、实训教学等活动的,亦受本规定约束。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进而干扰教学秩序、阻碍教学进程、损害教学质量,或抵触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教育规章制度的言语表达与实际行为。

认定范围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实训实习、考核监考、成绩管理等全流程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构成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级。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履行请假程序,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早退),或离开工作岗位,或从事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二)未经批准,缩减规定的课程学时数,影响教学任务完成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调课或委托代课,任意分班或合班上课,私自调换授课场所,不按课程时间表上课,或随意改变监考安排的;

(四)未提前准备好本次上课或考试所用设备、仪器、教具,使本次教学延误的;

(五)学期内未布置和批改作业,或无依据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试卷命题,或A、B试卷命题重复率超过40%,或试卷命题出现三处以上错误的;

(七)监考时未执行监考守则,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有看手机、看报(书)、聊天等与考试无关的行为,或试卷分发出错,或发现考生作弊不报告、不处理的;

(八)试卷评阅出现三处以上错误,或无依据评定本课程学生综合成绩,或登录成绩出现错误的;

(九)未按规定提交成绩单、阅后试卷、总结、报表等教学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十)未按时发放教材、课程表、考试监考安排表,或未正确安排、通知变更后的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或未按时打印并送达试卷,或印制试卷出现错误,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的;

(十一)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教学档案的;

(十二)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一)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师德的言行的;

(二)出现侮辱、体罚学生,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行的;

(三)出现损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的;

(五)未经批准停课,或缺课、旷课的;

(六)未履行请假程序,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早退),或离开工作岗位,或从事与本次教学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七)泄露、暗示试题答案,或批阅试卷时徇私舞弊,或在学业考核、成绩管理中篡改学生成绩的;

(八)期末考试试卷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九)监考时无故缺席,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隐瞒学生作弊行为,放纵考生作弊的;

(十)在试卷回收、交接、保管时遗失考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错发、漏发毕业证书的;

(十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证书的;

(十三)学生学籍建立、转(入)学、休(复)学等学籍管理工作不严格按程序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教材、课表等教学资料迟发、漏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教学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团队代表学院对学院教学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并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发生。

第八条  各部门检查时发现教学事故,应于两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签署部门处理意见,并于三日内报送至发展规划处。

学院检查时发现教学事故,应做出记录,由课程管理部门会同所授课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签署部门处理意见,并于三日内报送至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事件情况,结合部门意见,依照本规定核定教学事故等级。一般教学事故提请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经进一步核实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定。

第十条  议定后的《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发展规划处将《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反馈给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部门通知、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材料完备。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复议与复核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展规划处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复议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一般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复核。重大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如需要改变原认定结果,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课程管理部门及授课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当年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岗位竞聘;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师德师风等重大教学事故的,除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的评选办法中涉及教学事故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附件

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编号:[      ]

事  故

责任人

姓  名


职  称


部  门


科  室


事件经过

及后果

教学事项


发生时间


 

 

 

事故责任人签名: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

处理意见

事故级别(一般或重大):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展规划处

核定意见

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第     条,核定为

(一般或重大)               教学事故。

 

发展规划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学院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院长办公会

审定意见

(重大教学事故)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