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起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全面落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问责对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二、考核问责依据:《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高度重视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将项目考核结果作为核拨项目经费、核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积极性。要不断完善项目考核的奖惩机制,对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因工作成绩突出,迎接国家级检查的卫生室服务站奖励500元、市级检查奖励300元、县级检查奖励200元;工作中有创新,有突出表现相应加分,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次同等进行处罚,并做出严肃处理或整改。
三、奖惩标准:
(1)项目执行: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卫生室、服务站、个人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作出严肃处理,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作出书面检查。
(2)项目实施负责人和责任人。对在项目指导、执行中表现突出的职工或村医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职工或村医作出处罚,并将具体奖惩办法和奖惩结果院委会备案。
(3)其他处罚。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增量性绩效补助,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