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湖北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孝南区车站街道黎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凯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YFG93P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在海军航空大学“1909-7项目二次结构及初装修二标段”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22名劳动者715439.00元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机关有2024年10月16日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湖北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表(1909-7项目)》、《调查询问光盘》、《与农民工核实拖欠工资的电话录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人社监询通[2024]102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2024]109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2024]110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之日起7日内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本机关,拒不履行本改正指令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2024]110号)后拒不履行本改正指令,拒不改正,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适用条件: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12OO0元以上16OO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2024]11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2024]110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改正情况的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2024]11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适用条件: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12OO0元以上16OO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钦祥、史振峰 电话:6618966
联系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邮编:264003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