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及医护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全院
3.定义:(无)
4.内容:
4.1医院门诊大厅设立预检分诊处,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及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的重点科室门诊设传染病二次分诊处,应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4.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4.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手足口病、HIV、腹泻等)的预检、分诊工作,引导就诊病人到感染科预检,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4.5对前来就诊的发热(38℃以上)病人或发热伴流感状呼吸道病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做好登记,给患者发放口罩,采取必要的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发放口罩,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6公卫科、院感科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4.7感染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应按规范严格消毒,并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4.8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者,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5.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