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程序 | 1、积极推行院内调解,能当场答复和解释的需立即答复投诉人,协调数额在1千元以下的科室或职能科室可自行进行协商,协商后报院方可当即快速处理。 2、协调数额在1万元至15万元以内的院内将不再进行协调处理,耐心劝解患者及家属引导至区医疗调解纠纷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3、患者及家属要求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数额,可直接至法院申请司法调解或经法院判决。 4、本院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上报区卫健局、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5.本部职工有明显过错的,如有经济损失,则承担单位损失的30%,对于推诿、搪塞、拖延问题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70%,同时绩效评价医德医风项不得分,当年不得参与任何评先树优活动,情节严重的同时报区卫健局处理。 |
投诉处理地点 | 医院二楼办公室 |
投诉处理接待时间 | 工作日上午7:30-11:30,下午13:30-16:30。 |
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 0535-4661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