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现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主要任务
1.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3.向医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3.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4.依法调解。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