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心理康复医院住院须知

日期: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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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手续办理材料:

(一)患者身份证、陪护身份证

(二)有免费服药小本的患者请携带小本

住院手续办理流程:

住院须知事项:

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科室各项诊疗活动,现特向患者及监护人作出以下说明:

(一)大部分精神疾病至今病因不明,经过住院治疗,多数患者病情好转;然而,也有部分患者,虽经积极治疗,症状仍难以控制或无法完全控制,个别患者可能出现症状加重的现象。

(二)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药物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障碍、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随碍、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泌尿等系统的不良反应。

(三)精神疾病患者因受到精神症状影响,可能会有突发的消极自杀、冲动伤人等行为,出于安全考虑,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采取必要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时,患者可能会因不合作而致扭伤、挫伤、骨折等意外情况。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问可能出现自伤、伤人关至死亡或致他人死亡等意外情况。

(四)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些未转移。患者若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监护人应当提供患者或本人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陪护或转院建议时,监护人应积板配合做好患者的陪护或转院工作。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生活照顾,陪护人员由监护人自行解决。

(七)精神疾病的治疗目标是让患者回归社会。经医师评估,患者可以出院,监护人应在接到院方通知后的3天内来院办理出院手续。

(八)患者的监护人主动要求出院,但医师评估认为不具备出院条件的,监护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承担患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

(九)目前因疫情防控要求,禁止探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若恢复探视后,探望者不得将伤害性物品如:利器、绳索、火种等带入病室。携带食品探视,应主动办理登记并征得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带入危险物品,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监护人在会客时若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合医师或护士反应,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十一)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的情况,院方将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发现后立即通知院方并协助将其送回。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视作自动出院。

(十二)法定监护人或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住院费用。如发生欠费,接院方通知后,监护人应及时来院缴纳相关费用或办理结账出院手续。

(十三)鉴于部分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可能与精神活性物质有关。在患者首次入院之前,请送诊人详细告知患者是否有吸毒史及冶游史,有吸毒史及冶游史的患者请到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就诊,监护人未告知患者吸毒史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医院视本次陪送精神疾病患者入院并签订相关协议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并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若有变更或委托他人,应向医院出具书面文件,并携受托人来院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办理自愿住院患者须自知力完整。

(十六)因疫情防控要求,所有住院患者及陪护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院,所有新入院患者须在缓冲病房做够两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转入封闭病房。

规章制度

(一)患者享有医疗救治的权利。

(二)患者享有知道疾病诊断、病情进展、医生建议的诊疗方案、费用、相应风险、疗效及预后的权利,医护人员会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提出请医护人员解答。对医师提出的诊断及治疗方案患方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三)我院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您可以要求医师对病情进行保密。

(四)患方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报销类别等。凡冒用他人姓名就医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纠纷等后果自负。

(五)患方必须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与患者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凡因隐瞒病情而发生的延误诊治、费用等后果自负。

(六)请患方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制度,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不要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如欲了解病情可向主管药师垂询。

(七)开放病区患者住院期间请勿擅自离开病区、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由于擅自离开病区、医院或者外宿而引起的意外情况后果自负,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在医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患方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文书一经自愿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九)患方应遵从医师的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出院后,患者应该按照医师的医嘱进行治疗并保证定期复诊。

(十)普通患者和参加各类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患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并履行包括中间结算等义务。如果由于医药费用不到位或没有尽到相关义务造成延误诊治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我院不承担责任。

(十一)患方不能要求医护人员提供虚假医学文书和票据。

(十二)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患者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我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十三)为确保安全,探望者不得将伤害性物品如:利器、绳索、火种等带入病室。携带食品探视,应主动办理登记并征得医护人员同意。擅自带入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饮酒,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电饭煲、电暖气及其他家用电器,违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十四)病房为公共场所,患方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患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患方请遵守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自行留宿、陪床。

(十六)如果患者在本院被确诊为法定传染病,医院将依法律规定对患者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或限制患者的某些人身自由,请患方积极配合。

(十七)请患方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权、人身权。

(十八)请患方不要泄露其他患者的病情和隐私。

(十九)医院视本次陪送精神疾病患者就诊或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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