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5-00283 成文日期: 2025-01-2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公示

【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含铜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5-01-22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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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12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22-2025127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6632116

  传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含铜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黄渤海新区

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盈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8号、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将现焚烧处置的含铜污泥(危废代码HW17 336-062-17)变更为综合利用,利用闲置烘干炉对含铜污泥烘干、未达产电解线进行硫酸铜电解,新增球磨机、压滤机、酸化釜、结晶机等设备形成一条烘干-球磨压滤-酸化-结晶-电解的含铜污泥综合利用线。项目建成后,含铜污泥综合利用量10000/年,年产CuSO4·5H2O 2818.185吨、阴极铜100吨,同时减少含铜污泥焚烧处置量10000/年、废蚀刻液处置量1050/年,公司阴极铜产量不变,仍为180/年。

1. 大气环境影响

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配套低氮燃烧器,由现有15m排气筒DA024排放,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

烘干及上料废气须收集送二级高效水雾喷淋塔处理后由新建15m排气筒DA03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锰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参照执行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31573-2015)标准、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酸化、浓缩、结晶废气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由新建15m排气筒DA033排放;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环境影响

工艺废水和水喷淋废水经厂区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碱喷淋废水、生活废水依托现有工程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其修改单表1及表4三级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31573-2015)标准、烟台中水海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冷却排污水排入烟台中水海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莱州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中心项目

莱州市

莱州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资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东厂区位于莱州市黄三角(莱州)先进制造产业园内,西厂区位于莱州市黄三角(莱州)先进制造产业园内外,西侧约850m。一期建设内容: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对废电路板进行综合利用,设计规模5t/a,建设三条资源化利用生产线及配套相关设施;二期建设内容:物化系统处理危险废物规模2t/a,固化处理危险废物规模1.2t/a,填埋危险废物规模24t/a(含固化后危废1.5t/a、直接填埋危废22.5t/a),填埋场总库容为300.9504m3,使用年限为20年。

1. 大气环境影响

一期资源化利用系统:

脱锡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VOCs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浓度、速率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能够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

富氧侧吹炉废气经二次燃烧室+余热锅炉+沉降室后采用“SNCR脱硝+急冷(水)+SCR脱硝+旋风除尘+活性炭粉喷射+布袋除尘+脱硫(洗涤塔)净化处理,分别通过140m高、内径1.2m的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颗粒物、SO2NOX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HFHClCOHg及其化合物、Tl及其化合物、Pb及其化合物、Cd及其化合物、As及其化合物、Cr及其化合物、Cu及其化合物、Mn及其化合物、Sn及其化合物、Sb及其化合物、Ni及其化合物、Co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能够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碱喷淋”净化处理,经过115m高、内径0.8m的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SO2NOX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HFHCl能够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06)排放。氨、硫化氢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

化验室化验过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氯化氢、氟化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VOCs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II时段排放限值。

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08)排放。VOCs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浓度、速率限值要求。

二期固化、填埋系统

固化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统一收集后,通过“负压收集+布袋除尘+三级喷淋洗涤塔(酸洗+碱洗+水液)+活性炭吸附”方式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统一收集后,通过“三级喷淋洗涤塔(酸洗+碱洗+水液)+活性炭吸附”方式进行处理,最后经同115m高、内径1.2m的排气筒(DA009)排放。氨、硫化氢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氯化氢、硫酸雾和氟化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Ⅱ时段标准值的要求。

固化车间水泥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4m的排气筒(DA010)排放。颗粒物排放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标准要求。

固化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9m的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排放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标准要求。

化验废气经通风柜顶部统一收集后碱洗+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后,经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12)外排。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和氰化氢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VOCs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标准值的要求。

二期物化系统

物化单效蒸发不凝气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罐区废气、物化车间装置工艺废气一起再经“布袋除尘+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30m高、内径2.3m的排气筒(DA013)外排。氨、硫化氢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30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和氰化氢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30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VOCs的排放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标准值的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06)排放。氨、硫化氢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

化验室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经过115m高、内径0.6m的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能够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氯化氢、氟化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求,VOCs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II时段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环境集烟系统、固化、物化和危废暂存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

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环境影响

项目西厂区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西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间接排放标准及诚源污水处理中心接收水质、全盐量参照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限值要求后通过管道排至诚源污水处理中心处理。

项目东厂区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东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应满足诚源污水处理中心接收水质要求、全盐量参照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限值后通过管道排至诚源污水处理中心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山东烟台长岛永兴110kV输变电工程

蓬莱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

烟台胜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长岛永兴110kV输变电工程包括110kV变电站和110kV线路工程。110kV变电站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东北方向128米。110kV线路位于烟台市蓬莱区和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境内。

110kV永兴站规划建设:主变容量 3×50MVA,电压等级 110/35/10kV110kV 出线4 回,单母线分段接线;35kV 出线 6 回,单母线三分段接线;10kV 出线24 回,单母线三分段接线,12 号主变低压侧配置电抗器6×6Mvar3号主变预留 2 组容抗互换位置。

本期建设:主变容量2×50MVA,电压等级110/35/10kV110kV出线2回,35kV出线4回,10kV出线16回,安装电抗器4×6MVar。主变户内,110kV 配电装置采用户内GIS设备。

本次环评按照本期规模进行评价。

110kV线路工程路径总长度26.88km,其中陆上电缆线路长度13.18km,海缆线路长度13.7km。包括汤邱-战山与汤邱-长山回短接110kV电缆线路工程、栾邱专线改接至永兴变110kV电缆线路工程/汤邱-长山回改接至永兴变110kV电缆线路工程、汤邱-永兴T接长山变110kV电缆线路工程/汤邱-长山回改接至永兴变110kV电缆线路工程共3部分。

工程不占用岸线,不形成岸线。项目穿越岸线79.5m,其中穿越人工岸线55.6m,拉管穿越自然岸线23.9m。工程设4处登陆点,分别为蓬莱西庄登陆点、长岛鹊嘴登陆点、长岛连城湾登陆点、长岛北城登陆点。

项目用地面积73938.5m2,其中110kV变电站永久占地4619m2,施工期临时占地69319.5m2。项目用海面积为25.5158hm2,用海类型一级类为工矿通信用海、二级类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烟审批投[2024]89号)。

1. 施工期环境影响

施工期要严格遵守施工程序,严格海域施工作业范围;加强船舶的管理和施工工艺的控制,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悬浮泥沙产生浓度和扩散范围。

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运输车辆加盖封闭,禁止装载过满;选择不利于起尘的天气条件下运输;运输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洒水清扫;施工区四周采用设置围挡,施工场地进行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船舶,加强对机械、车辆、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

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在作业船舶上统一收集,待船舶靠岸后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排海。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经船用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收集后,运回陆上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禁止随意排放。

施工期陆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海缆铺设作业垃圾待船舶靠岸后外运处理;妥善处置变电站和陆缆施工过程中产生废土石方。

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禁止夜间施工,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营运期环境影响

营运期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检修船,加强对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运营期船舶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船载污水收集设施收集后,运回岸上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含油污水统一收集,上岸后委托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禁止排放。陆域变电站检修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长岛污水处理厂。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等措施。新建事故油池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变电站各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3.生态环境影响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法规和政策规章,建设单位应确实按照批准的用海范围界址、面积实施工程用海,严禁超范围用海和随意改变用海活动范围的现象,避免对蓬莱国家级海洋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其他区域产生影响。

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保投资(生态补偿金),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补偿恢复。严格落实海缆登陆点施工工艺,不得占用自然岸线。

做好与蓬莱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部门、蓬莱港等单位及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协商工作,共同维护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项目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工程需在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4.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香兰素产业链项目

黄渤海新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以万华自产苯酚、丙酮、98%硫酸、32%NaOH,外购甲醇、乙醇、乙醛酸等为主要原料,采用万华自主研发的工艺路线。项目新建3个生产单元,分别50000/年苯二酚单元(BP 单元)、12000/年邻甲氧基苯酚/邻乙氧基苯酚单元(MP单元)及10000/年甲基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单元(VN单元)及配套公辅工程,具体包括香酚区域综合厂房、香酚区域仓库、香酚装卸车站、香酚区域罐区、香酚区域变电所、初期雨水池及苯酚储罐等,部分公辅工程、环保工程依托万华烟台产业园现有设施。

1. 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BP单元的反应尾气、精馏尾气、装置罐区尾气,MP单元的精馏系统尾气和VN单元的设备及塔呼吸气,香酚区域罐组尾气、营养品区域3#罐组苯酚储罐尾气均经风机收集送至东区能量回收一期焚烧炉处理后经50m排气筒(DA208)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甲醇、丙酮、酚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CO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MP单元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采用清洁燃料燃烧,燃烧后烟气经30m高度排气筒(D1)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甲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VN单元脱羧反应尾气、分离精制尾气收集后经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2)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VN单元结晶尾气经风机收集水洗后经25m高排气筒(D3)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VN单元的UV废水处理设施尾气经风机收集水洗后经35m高排气筒(D4)对空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包装厂房尾气经风机收集采用布袋除尘+水洗处理后,经24m高排气筒(D5)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酚类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颗粒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h平均浓度)表7标准,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2.环境影响

本项目生产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均依托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5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品二期项目

黄渤海新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CRS合成单元、CRP制剂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购置塔器、换热器、容器、机泵、风机等国产设备备约330台(套)。

本项目产品总产能为:营养品晶体236.2t/a144.3t/a可到CRP单元生产制剂,91.9t/a外售),副产三苯基氧膦(TPPO)为349.9t/a, 营养品制剂1250t/a。其中,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进入CRP单元生产制剂的晶体量,对应调整外售晶体量。

1.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CRP单元工艺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4m高排气筒WG-RDP01-002排放,其他工艺废气与项目区缓存罐储罐呼吸废气(VOCs、二氯甲烷、甲醇、甲苯、正己烷)通过管道直连的方式收集后,依托东区能量回收装置进行焚烧处理。拟建项目有组织VOCs、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二噁英类、二氯甲烷、甲醇、正己烷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厂内无组织排放VOCs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要求。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VOCs浓度限值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限值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依托厂区内现有雨污管网,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放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2006年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6

瑞吉明(山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物活性材料项目

黄渤海新区

瑞吉明(山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烟台云沣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生产厂房(共4层)的1层、2层、3层建设核酸系列原料生产车间、仓库、研发中心、乙醇回收装置、质控中心等。其中1层建设冷库、包材库、原辅料库、成品库等;2层设置研发中心、PDRN生产线一条,其中研发中心主要功能为核酸系列原料的研发、工艺参数优化和验证;3层建设质检中心、PN生产线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PDRN(脱氧核糖核酸)、年产2PN(多聚核苷酸)产品(包含PN-CDNA-钙、DNA-镁、DNA-锌、DNA-5个系列产品)的生产规模。

1.大气环境影响

醇沉、漂洗工序产生的乙醇废气、乙醇回收塔产生的乙醇不凝气、乙醇储罐废气经收集后排至楼顶的两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经27m排气筒P1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

配料酸性氯化氢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排至楼顶水喷淋塔处理,经27m排气筒P2排放。氯化氢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

研发中心废气、质检中心废气经管道排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27m排气筒P3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限值标准要求,氯化氢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

蒸汽发生器烟气经27m排气筒P4排放。颗粒物、SO2NOX须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

污水站废气、危废库废气、生产线裂解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5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配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配料间排风系统排出;PDRN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粉碎机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车间排风系统排出;污水处理站UASB反应器产生的沼气经脱水、脱硫装置净化处理后,由火炬燃烧排放。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氯化氢、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

2.环境影响

项目新建双效蒸发器+综合污水站对废水进行处理,其中双效蒸发器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综合污水站处理工艺为“混凝气浮+UASB厌氧发生器+A/O法”,污水站设计能力70m3/d。醇沉漂洗冻干废水经乙醇回收装置回收乙醇后,产生的蒸馏废水经双效蒸发器脱盐处理后排入综合污水站。鱼白清洗废水、设备器具清洗废水、质检实验室排水、研发中心排水、工服清洗排水、冷却塔排水、剩余蒸汽冷凝水排水、蒸汽发生器排水、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制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排入综合污水站。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中联环污水厂进水水质、污水接纳证明、《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烟台中联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7

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泊位及附属工程(填海)

裕龙岛

山东裕龙港务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泊位及附属工程位于烟台港龙口港区规划南作业区,烟台龙口裕龙岛2号岛西侧。项目建设共使用土石方121.5m3,目前工程区场地已填至设计标高+3.50米,工程不占用滩涂和岸线。根据历史影像,工程区域于2011年初开始围海建设,2013年底填海成陆。

本工程占用山东省历史遗留问题图斑370681-0016-007面积约1.4272公顷,占用补报图斑面积约5.2087公顷,其余区域(主要为护岸放坡)位于图斑范围之外。本填海工程确权用海面积9.6178hm2,实际填海面积9.5689hm220223月,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鲁(2022)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11115号),不动产权证面积9.6178hm2,用途为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20241月,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泊位及附属工程更换了新的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鲁(2024)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20667号,用途为仓储用地。

(一)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措施。

落实海洋环境生态修复资金,采用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岸滩清淤等措施,进行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与补偿。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等的监测。

(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司应建立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8

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1#-3#通用泊位工程填海工程

裕龙岛

山东裕龙港务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1#-3#通用泊位工程填海工程位于烟台龙口裕龙岛1#岛西部。本项目工程区场地设计标高+3.50米,项目施工共使用土石方205.6m3,不占用自然岸线。工程已完成填海,后续不再填海。根据历史影像,工程区域于2011年初开始围海建设,2013年底填海成陆。

本工程占用山东省历史遗留问题图斑370681-0016-13面积约15.7985公顷,其余区域(主要为护岸放坡)位于图斑范围之外,面积约3.8364公顷。本填海工程确权用海面积19.6349hm2,实际填海面积19.6281hm2。项目于20223月取得不动产权证,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于20233月通过了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的填海竣工验收,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一)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措施。

落实海洋环境生态修复资金,采用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岸滩清淤等措施,进行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与补偿。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等的监测。

(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司应建立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9

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10#-11#液化品/油品泊位及附属工程填海工程

裕龙岛

山东裕龙港务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10#-11#液化品/油品泊位及附属工程填海工程位于烟台龙口裕龙岛2#A西南侧,山东裕龙石化产业园区内。本工程不占用滩涂和岸线,工程已完成填海,后续不再填海造陆。本项目工程区场地设计标高+3.50米,已填海到设计标高。项目施工共使用土石方305m3。根据历史影像,工程区域于2011年初开始围海建设,2013年底填海成陆。

本工程占用山东省历史遗留问题图斑370681-0016面积约16.2455公顷,其余区域(主要为护岸放坡)位于图斑范围之外,面积约4.7780公顷。本填海工程确权用海面积21.0235hm2,实际填海面积21.0122hm2。项目于20220325日取得不动产权证(鲁(2022)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11134号),不动产权证面积21.0235hm2,用途为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202212月通过了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的填海竣工验收,并于20243月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鲁(2024)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06724号。

(一)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措施。

落实海洋环境生态修复资金,采用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岸滩清淤等措施,进行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与补偿。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等的监测。

(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司应建立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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