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室一旦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①科室名称;②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⑤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⑥患方的要求;不可自行与患者私了。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报告,同时,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减少患者损失。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分管院长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争议或医疗过失行为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还要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事故鉴定提供基本准备。并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解释事件发生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
三、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如果可能因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报告。
四、发生医疗事故经组织抢救后,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12小时内报告),造成事故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条例》进行技术鉴定和事故赔偿等处理。
五、如果科室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经紧急、积极、妥善处理,上报上级医疗行政部门,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按上级处理结果接受处罚,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济和行政责任)外,还要逐级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