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至2月13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烟台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成果转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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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烟台市科技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烟台市科技事业坚持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统筹推进技术攻关、载体升级、主体培育、要素集聚、成果转化和生态优化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烟台路径”。然而,在法治保障层面,我市尚缺乏一部能够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综合性法规。为巩固和深化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亟需制定一部完善的科技创新法规,以法治手段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十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科技创新人才、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科技金融、科技创新保障、附则等十个方面,其主要内容:
(一)总则。紧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指引”“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创新激励”“科技投入”等七个总括性规定进行了明确。特别强调了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四个面向”,构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系统。
(二)科学技术研究。共六条,明确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聚焦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体系,强化科技研究的统筹规划与整体推进。
(三)成果转化。共九条,旨在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企业科技创新。共五条,旨在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五)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共四条,对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提出了全面的规划和支持措施。
(六)科技创新人才。共七条,旨在为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人才支持和保障。
(七)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共六条,从区域内协同、跨区域合作、国际交流三个层面完善烟台市的科技合作体系。
(八)科技金融。共七条,强调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金融资源向我市科技创新领域流动。
(九)科技创新保障。共十条,聚焦科技创新活动的全方位保障体系,确保创新环境的安全、可控、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十)附则。主要规定了与其他相关法规的衔接问题,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
我局于1月14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意见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