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实验小学社团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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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工作,保障社团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社团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既定活动程序进行。

2.学生社团活动期间的安全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3.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4.每次活动前,学生应在各自规定的地点集合,要求集合迅速、有序,指导教师进行监督、指引、维持秩序。集合完毕后,指导教师对各自社团的学生进行点名。对未到的同学,及时进行情况落实,告知其班主任老师并进行妥善处理。

5.活动期间临时请假的同学,必须报告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如需要离校、去医务室等长时间请假,指导教师必须告知其班主任老师,批准后由班主任老师或校医带其离开。

6.社团活动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场所或做与活动无关的事。如发现学生有不听从安排、逃课、旷课等其他违纪行为的,指导教师需及时联系社团管理处室负责人,落实学生去向,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待事情核实清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轻者对其个人、班级进行通报、批评、扣分,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7.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必须告知班主任老师、活动指导老师,由相关处室统一安排在教室自习或妥善安置。

8.在室外进行的社团活动应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活动场地,活动前由学校负责处室做好协调工作,并书面告知学生调整内容及注意事项,确保学生活动期间的安全。

9.若社团需组织校外活动,需提前向学校递交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申报表及实施方案开展。

10.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社团,由学校予以通报。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严格遵守规定的学生社团,将在各项奖励与评选中优先考虑。


外出比赛、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生外出比赛、培训等各项校外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明确审批程序。所有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比赛和培训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年级主任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政教处主任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3)以上活动,在校长审批同意后,还须向主管教育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后方可进行。

(4)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2.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比赛、培训,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3.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比赛、培训时,要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1)学生进行校外比赛、培训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组织学生外出比赛、培训时,要注意安全,做好乘坐交通工具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方案或预案,明确各项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3)外出比赛、培训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当地附近风景区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4)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组织者需及时向学校汇报,暂停学生校外活动。

(5)经批准的学生外出比赛、培训,必须有学校领导、教师带队,一般以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6)外出期间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外出游玩,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

(7)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明确安全责任及违纪处分。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

(2)凡未履行活动审批备案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名义或学校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的,从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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