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4-12103 成文日期: 2024-09-03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典型案例——龙口市某颜料公司通过旁路偷排、篡改监测数据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日期:2024-09-03 16:3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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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涉气类环境信访重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非现场分析排查发现,龙口市某颜料公司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异常偏低、氧含量异常偏高、烟温波动较大,存在弄虚作假重大嫌疑。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企业东、西两侧煅烧车间废气采用半地埋式烟道传输,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对地下烟道进行扫描发现,疑似大量高温煅烧废气未经过治污设施处理和自动监测设备监控,直排外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可疑区域进行人工挖掘,发现企业设有两路旁路烟道,经执法人员使用管道机器人进入旁路烟道内部勘察确定上述旁路烟道直接联通煅烧车间和废气排放烟囱,致使大量煅烧废气未经过治污设施处理自动监测设备监控,直排外环境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东、西两侧煅烧车间直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东侧煅烧车间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6367毫克/立方米,西侧煅烧车间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8042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确定的排放限值(50/立方米126.3倍和159.8倍,涉嫌通过“旁路偷排、篡改监测数据”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龙口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三、案件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线索梳理,本案中执法人员围绕环境信访投诉、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逐步缩小问题企业范围,筛选重大违法嫌疑企业,实施精准执法;二是坚持不懈逐次剖析,抽丝剥茧梳理疑点,本案中执法人员昼夜查办历时3天,从在线监控末端逐次前推排查,最终从治污设施废气进口与煅烧车间废气出口二氧化硫浓度的巨大数据差异,合理锁定怀疑点,明确检查方向;三是不断强化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积极应用红外热成像仪、管道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装备,丰富执法手段,夯实证据基础,为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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