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作为权利主体,他们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以“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勤学多思、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四条
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班队活动,学生课余生活健康丰富,每学期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第五条
学校少先队大队部是学校教育中具体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部门,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探索少先队工作的新路子,在品德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