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附属小学石明校区资助认定办法

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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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领导小组

三级审核:于敬伟 杨红修 任赵军 董艳

二级审核:冯莎莎 于永利 白俊燕

三级审核: 各班班主任

二、认定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二)动态完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工作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7)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8)烈士子女;

(9)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家庭学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导致家庭困难的;

(3)父母年事已高或长期患病卧床,且家庭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导致家庭困难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需低于烟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

3.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父母双方均在家务农,种地为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3)子女多,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4)家庭子女中有多人上学,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需低于烟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10月14日前完成,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学校评定及公示

班级评议小组对收集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进行评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

年级认定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年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并进行不少于两日的公示。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束后,先后由学校资助项目评审小组及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出学校“拟享受义务教育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学生名单”。学校将“拟享受义务教育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异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三)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资金发放

按照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

五、认定工作纪律

学校将通过家访、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核实上报情况,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要认识到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二)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生的自尊。

(三)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资助项目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将有机会享受以下资助项目:

(一)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标准为每学期250元

(二)学校校内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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