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区高疃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医疗秩序维护应当遵循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患者应遵循规定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2.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 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5. 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6.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7.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8.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二、医院门诊就诊秩序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门诊管理,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特作出如下规定:
1.患者须按顺序排号。
2.导医台须主动引导复诊、预约、过号患者就诊,合理安排患者就诊。
3.导医台须主动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维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4.医生接诊到插队患者,应引导其到候诊区等候就诊。
5.医生应配合导医台护士维持就诊秩序,若护士在维持就诊秩序而医生不给予配合,造成秩序混乱,甚至患者蜂拥入诊室,所有责任由该医生负责。
6.门诊办主任每天督查门诊就诊秩序的情况,做好质控检查。
三、患者应注意事项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院就诊的患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下:
(一)患者的权利
凡在我院就诊的患者享有以下权利:
1. 患者的医疗权在我院就诊的患者享有以下医疗权:
(1) 任何患者都享有医疗权利。
(2) 任何患者在我院享有平等公正的基本医疗权。
(3) 患者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4) 患者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试验。
(5) 患者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2. 患者的自主权
在我院就诊的患者享有以下自主权:
(1)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委托代理人决定。
(3)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 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自动出院协议书。
(5)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自动出院协议书,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解释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 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 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 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但患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患者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患者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3. 知情同意权 见我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4. 保密权 我院医务人员有为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对特殊患者的病情,医务人员有对其进行保密的义务,以让患者享有保密权。
5. 人格权 我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6. 肖像权 我院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肖像权,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患者的肖像。患者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其肖像的,不能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7. 名誉权 我院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名誉权,未经患者同意,不擅自公布患者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患者隐私而侵害患者的名誉权。
8. 隐私权 我院医务人员不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不能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患者的隐私,不能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患者的秘密。
(二)患者的义务
在我院就诊的患者应尽以下义务:
1. 患者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2. 患者有在医师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3. 患者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4. 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5. 患者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6. 患者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7. 患者治疗疗程结束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