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于我学校,取得我校全日制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脱贫享受政策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其他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3、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主动向学校提出当学年免学费申请,填写《招远市第九中学免学费申请表》。学校对其具体经济情况核实后,按程序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年级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议小组一般为7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机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 “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单亲,或家庭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或失业尚未再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家庭子女;父母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贫困家庭子女;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经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或一方残疾、父母均失去劳动能力、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或亡故、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每年九月中下旬,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组织贫困学生自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书。
2.走访量化。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贫困学生入户走访进行资格审查并量化积分,先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年级评议。
3.年级评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评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议小组。
4.学校认定。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各年级汇总的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机构完善《招远市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
5.汇总建库。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填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制成电子文档,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10月中旬报招远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贫困生数据库将作为学校助学金的评议依据。每年春季学期,将当年春季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招远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作为该年度“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学校及时填报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上级学生资助管理等部门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设立贫困学生认定暨学生资助咨询及投诉电话:0535-8364038,并有针对性地对贫困生数据库中部分学生的贫困生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虚假贫困生的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远市第九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招远市第九中学
2018年1月4日
2022年9月1日修订
2024年9月2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