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教资助发[2019]2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中央直达资金分解意见的紧急通知》等,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莱阳市照旺庄中心初级中学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校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四条 根据家庭经济、特殊群体、突发状况和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第五条 资助标准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第六条 资助对象认定精准
1.扩大特殊困难学生范围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特殊困难学生可通过“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
(2)据实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时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制(修)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细化认定过程,规范“三级认定、两级公示”工作流程,丰富认定工作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等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优化完善认定指标体系。要明确学生虚假填报家庭经济情况的甄别和惩戒措施,防止因学生虚报瞒报造成认定不公平、不精准 ,确保认定精准有效。
(一)学生申请
按照主动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山东省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 资格认定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规范三级认定
一级认定: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1名、家长1名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
对各班级上报的受助学生候选人,参照学校制定的资助评审细则,采用查看申请表、与学生座谈、家访等方式逐一评定,走访过程中保存好原始记录材料备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代表填写《量化积分表》并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注意:这环节中一是学生申请表的填写和证明材料的提供。二是填写《量化积分表》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二级认定:年级认定
成立年级认定小组(由主要级部组长任组长,班主任任组员的认定领导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认定为特殊困难的情况:1、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孤儿学生(包括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亡故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尽抚养的义务、父母双方都因特殊情况不能尽抚养的责任);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4、单亲学生(父母一方亡故),且家庭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5、学生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6、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形。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如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等场所等行为的不予考虑。认定小组负责汇总、班级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受助档次。
进行一级公示:认定小组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级评审:校级审核
校级领导审核小组(由董超任组长,周学林、王玉生任副组长,粘春花、级部主任任组员的认定领导审核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2.进行二级公示:校级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认定工作组将本学校认定情况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材料归档。收集整理相关资助材料,并按学年装订存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今后所有的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咨询电话:0535-7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