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义务教育初中年级由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期末考试,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全面实行等级评价,不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及排名。不以成绩为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第一条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考试管理和成绩评定,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有效,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三条 考试组织
一、考试安排: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政治等考试学科,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其余课程任课教师随课堂授课情况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过程性评价的考查,教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次数。期中、期末等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在考试前排定。
二、考场安排:期中(末)考试,学生必须隔列就座;课桌内书籍物品须清理干净。
三、监考安排:期中(末)等大型考试均设置主考、副主考及备考等,每一试场安排二位监考老师、每一级部设一名巡考。
四、试卷管理:期中、期末等试卷必须专人保管,保密封存。
为便于试卷保密,试卷采取集中保管,考前由监考老师统一到教导处领取。
第三章 监考
第四条 主考职责
一、主持本场考试,全面负责本场考试的有关工作。
二、检查督促监考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时领取、分发和回收试卷。
三、在考试过程中巡视各试场2-3次,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四、每次考试结束后必须检查《考场情况记录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监考老师职责
一、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及考纪教育,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学生。
二、监考教师在考前15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拆封、分发试卷。正式铃响后,学生开始答卷。
三、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地做好监考工作。在考场内不吸烟、不喝茶、不谈笑、不看书报,不批作业、不与其他教师闲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四、监考教师不读试卷,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不提示或暗示;如果试卷模糊,学生询问,应予当场答复。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如发现有学生企图作弊时,应予口头警告;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如实将具体情节填入“考场记录”,及时获取作弊证据。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验收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七、监考教师将收齐的试卷,连同考场记录表一并送交教导处。
八、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经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得漏装,错装或倒装。
九、监考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监考必须与主考请假,不允许擅自调换监考。
第四章 考生守则
第六条 考生须知
一、考生一律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
二、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三、除规定的标准答题卡及作图可用铅笔答题外,不能用铅笔答题;主观题要用 碳素笔书写。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书籍、草稿纸、计算器、文曲星等均不得带进试场。
四、考生要按规定的位置入座。只能在答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考试科目,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五、在答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
七、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
八、考生提问,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起立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整理好交给监考老师,立即离开试场,不准在考场逗留和喧哗。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七条 有关考试处罚条例处理
一、在考试中有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或容许他人抄袭等舞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可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正常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第一、第二条处理。
四、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的,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记大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
五、威胁、侮辱监考人员,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击、报复监考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最为严厉的处罚。
七、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阅卷
第八条 阅卷及成绩分析
一、按参考答案准确、无误严格批阅试卷;如没有答案,应认真做出答案后经领导同意后再行批卷。
二、如答案发生歧义,必须请示校长或主管业务领导批准方可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答案。
三、阅卷后应交有关领导复查后方可登分。
四、考试后及时进行质量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拟订查缺补漏措施及提高教学质量可行性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招远市金岭镇邵家初级中学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