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育英艺术中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级部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组员,负责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档案室,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认定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二)认定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资助的;
2.父母务农或收入低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实事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的家庭学生。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三级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学校公众号,开学后通过召开班会、升旗仪式后讲话、电子屏、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初次申请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佐证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也需要填写《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通过系统比对出来的特殊困难学生,如果因为家庭经济情况好转,需要填写自愿放弃资助的说明材料。
(三)学校通过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在线比对平台,及时将所有在籍学生进行对比,确保将所有特殊困难学生均列为最高档资助对象。
(四)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报认定小组审核。
(五)级部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级部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的认定档次,提出最后的审核意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资助项目评审小组提交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七)学校助学金资助项目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九)严格落实学校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2023 年秋季学期开始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元。
(十)每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通过银行卡发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
(十一)经多渠道核实确认的符合免学费的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学校管理部门复审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后办理免学费手续,对于学生已经缴纳的学费,及时予以退还。
(十二)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二)学校认定结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三)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班主任陪同资助工作人员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况严重的记录到本人的发展报告档案中。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受理电话:4258393.
(五)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二)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