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度第二学期莱阳市文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申请指南

日期: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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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组  长:王李莉(校长)

副组长:吕君平(副校长)  张伟(总务主任)

成  员:李远璐 各班班主任

二、认定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二)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工作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

2.烈士子女。

3.重点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提供。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低保学生是指学生享受低保;低保家庭学生是指学生不享受低保,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享受低保。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7.城乡特困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提供数据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9.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10.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导致家庭困难的;

11.父母年事已高或长期患病卧床,且家庭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导致家庭困难的;

12.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4.父母双方均在家务农,种地为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5.子女多,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6.子女多,家庭子女有上大学,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7.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1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①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④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工作程序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开具县级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证明,或者认为自己家庭属于经济困难类型的自行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交到其班主任处。

(二)班级评定

班主任根据家访情况和平时观察确定困难生的评选。

(三)级部评定

通过级部困难学生评选会议来评定困难学生的人选及困难程度。级部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资助学生填写《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收集《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进行评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在各班级内公示

(四)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贫困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拟认定贫困生”名单。

(三)学校公示

学校将“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异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公示结束后,要作公示情况报告。

(四)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资金发放

按照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

五、认定工作纪律

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申请指南


一、发放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625元,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

二、认定依据:

(一)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三、认定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农村低保)。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九)离异家庭。学校认定小组将会对以家庭离异为理由申请资助的情形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以上认定后,不予资助的情况,将以私信方式告知家长结果。

四、不符情形: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婚嫁等正常情形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父母不务正业(吸毒、赌博)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 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宣传启动阶段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班级微信群、学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阶段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认定阶段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公示阶段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学校汇总填写《拟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名单公示表》,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阶段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上级要求,按时推进资助资金发放,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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