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勤制度
一、教师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二、教师外出听课、开会或半天以内的因私外出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经同意方能离开,情况要与事实相符。
三、教师因事不能来校须写请假条报处办公室审批,请假一天由办公室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课务和其他事情(如班主 任工作、午间看护、值日等)自行安排。七天以内因公外出,课务自行安排,超过七天的超出天数的课务由教务处安排。
四、教师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并及时通知教务处做好代课安排。如暂时来不及出具证明的过后须补上,无医院病假证明则按旷工 处理(事假的双倍处理) 。
五、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凡享有探亲假的教师应在寒暑假中安排探亲,提倡教师尽可能把婚假安排在公休假期内。所有的假期都应及时出具假条经 校长审批后方能离开。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服从分配。
六、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否则按违反课程计划处理; 不是教务处同意安排的代课,不作代课处理,不发代课费。
七、办公室每月统计病事假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