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请假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教职工请假类别
1.病假。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病养病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病假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可由教职工直系亲属提交书面病假申请。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烟台区域内的不给予路程假。
3.产假、护理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政策: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护理假从妻子生产之日起计算)。休产假天数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凡涉及寒暑假的产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内的教师,学校应安排其自开学之日起正常任课,由此缩短的假期,学校可根据教师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休。
4.哺乳假。女职工自生产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止,每天可享受 1 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具体使用方法可由本人提出、学校同意后实行。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1-3 天的丧假(路程假除外)。烟台区域内的不给予路程假。
6.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之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需要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7.调休假。学校安排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在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不能视作加班)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可适当安排调休。调休以加班为前提,加班时间可以累计。具体调休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8.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9.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工作需外出学习、培训、出差或参加会议等,需由学校分管领导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
1.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由学校校长审批。其中,产假需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
2.病假,教职工请病假 40 个(含)工作日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超过 40 个工作日的,由校长签署明确意见,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
3.事假,教职工请事假 20 个(含)工作日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由校长签署明确意见,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
4.工伤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学校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步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
5.教职工一年内连续多次请假或间断性的多次请假,其请假时间累计计算。病假累计满 2 个月(每个月按 21.75 个工作日计,下同)或事假累计满 30 个工作日,其后再一次性请假 5 个(含)工作日以上的,必须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
6.学校分管领导、级部主任审批病事假的权限,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事假:4节以内的由级部主任审批备案;超过4节8节(1天)以内的由分管考勤副校长审批备案;1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并报考勤副校长备案】
7.明确审批权责,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报校长审批;学校校长请假须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审批。教职工因公外出(蓬莱区外),集体 5 人以上或外出时间超过 3 个工作日的,需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中层以上干部需同时报党建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程序及提交资料
教职工单次请假 5 个工作日以内的,学校可以使用信息化手段审批办理;5 个工作日以上的,须严格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可以辅之以信息化手段审批。
1. 病假:教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病养病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病假申请,单次请假超过 3 天的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进行申请。教职工因病请假累计超过 2 个月,学校应向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教职工医疗诊断证明,及时按规定处理相关工资业务。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病假申请(附学校审批负责人意见)、医院诊断证明、审批单。
2. 婚假:教职工申请婚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审批单。
3. 产假:教职工休产假,需由本人或配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1)生育产假:教职工的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审批单,难产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2)流产假:教职工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审批单。
4. 护理假:教职工申请护理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的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审批单。
5. 哺乳假:女职工哺乳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审批单(明确具体时间安排)。
6. 丧假:教职工申请丧假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审批单。
7. 事假:教职工申请事假 20 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需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请假原因,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教职工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需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请假原因,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经人事科审批通过人员,学校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相关工资业务。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请假申请、学校审批意见、教体局审批意见。
8. 工伤假:按工伤认定程序办理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学校应存档备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停工留薪期限书面通知存档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