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学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账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账。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 (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市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市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明。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能超预算支出,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市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报账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账。
第二十条、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支出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账员按程序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