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价〔2011〕103号关于供暖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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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烟价〔2011〕103号

关于供暖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单元用热户数达不到供热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如用户要求供暖,且供热单位具备供热条件,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以中央空调方式供热的,其供热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

三、安装散热设施的阁楼,以净层高超过2.2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收取暖气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不收费。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烟台物价局2011-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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