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市教体局确定,再按实际家庭经济情况全校范围内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教工全体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