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资助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免学费、资助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资助、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免学费工作。
第三条 将学生资助工作列入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设置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助、免学费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免学费管理
第六条 免学费实施范围
1、所有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均享受免学费。
2、必须是全日制在校生享受免学费,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一律不纳入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范围,坚决杜绝“双重学籍”出现。
第七条 在全国中职资助系统中按月录入免学费学生名单,将学生在校及免学费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学期报表,数据要准确。
第八条 免学费学生名单必须经校长签字确认后上报。
第九条 免学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按规定用于各种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条 不得因为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
1.建立和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
2.进一步完善退学制度,及时将退学学生注销学籍。
3.严格责任追究,层层认定签字,谁出问题谁负责,保证学生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
第三章 助学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范围
一、二年级农村县镇户籍学生10%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有关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4)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委、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5.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结合学生申请建立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制。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各教学处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建立评议机制,合理配置学生代表,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2.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信息档案。档案涵盖信息准确、完备。
3.定期对在校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复查,并做好复查纪录,将临时增加的困难学生及时地纳入困难学生档案中。
4.合理配置资助资源,将未能纳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范围的困难学生纳入校内资助政策统筹安排。
5.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 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1.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
2.在校生6月底到各教学处申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9月开学前,学生本人按要求准备好《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内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申请表》无效。佐证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9月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学生登记,向各教学处提交《申请表》及佐证材料。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未申请登记者均视为放弃。
5.9月25日前,各教学处认定工作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具体工作:
(1)各班级对提交材料的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建立学生贫困档案,根据考察结果开展民主评议,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教学处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核实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各教学处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审核通过初审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各教学处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师生提出异议的同学,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6.10月15日前,教学处完成复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审批。
7.学校审批通过后,将享受资助学生名单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助学金发放
1.结合学生申请评选出受助学生,每学年将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证明材料存档。
2.在全国中职系统中按月录入受助学生名单,将学生在校及受助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学期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3.为每一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资助银行卡,将助学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手中。
4.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须经校长确认签字后才能上报。
5.助学金发放受理结果、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学生领取助学金后的签字、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有关报表分年度装订存档。
6.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7.按规定时间、程序发放有关资金;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九条 资助类型
1.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
2.新生“绿色通道”。为保证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新生凭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困难证明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3.国家助学贷款。凡向学校提出各项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自强自立。
(1)生源地助学贷款:考上本科,家庭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先与生源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在当地银行贷款,入校前可解决学费问题。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学后与经办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进行发放。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能签订一次贷款合同。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学校和各教学处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复查要留有影像记录,学校资助管理部门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不愿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济困难学生;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6)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公示制度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精神,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准确无误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1.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参与的人员多并且成分复杂,要求全体师生共同监督。
2.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张榜公示。
3.公示地点:各教学楼前宣传窗。
4.公示期限:5-7天。
5.公示期满,工作小组及时将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核实整改。
6.公示结束,资助工作小组将学生资助名单提交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信息“实时报告”、“月报告”和“学期报告”制度
1.实时报告制度。
实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财政资金到位信息》。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学校在收到上级或同级财政下达预算(或资金拨付)信息后,要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填报《国家助学金财政资金到位信息》。
2.月报告制度。
(1)当月报告。当月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本学期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提交至中央数据库。此后每月,学校若有新增或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应在当月发放国家助学金以前按规定的程序通过信息系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2)次月报告。次月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在校生基本信息》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为便于统计,所有中职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当年4月至8月、10月至次年2月,按规定时限填报春季学期3月至7月和秋季学期9月至次年1月的上述三方面信息。即便某月上述信息没有变化,也要按规定要求填报。若某月份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和金额即填“0”。
3.学期报告制度。
学期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分类资助信息及资金来源》、《助学金资助信息及资金来源》、《奖学金资助信息及资金来源》、《顶岗实习资助信息及资金来源》、《学杂费减免资助信息及资金来源》。学校应于当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按照“次月报告”的时限要求,填报当年春季和秋季的“学期报告”信息。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助信息逐级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助、免学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为确保学生资助、免学费工作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开、高效的运行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资助、免学费行为,保证资助、免学费工作职责,依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鲁财教[2012]90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助学金、免学费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责任追究对象: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负有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学校负责人;有国家助学金职能、分工任务的部门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协助从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工作的教学处主任、班主任、各班评议小组相关工作人员等。
3.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工作实行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规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4.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工作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5.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补助资金。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免学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任任成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免学费、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副校长、相关处室主任、学籍管理员、资助管理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成立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教学处认定工作小组、学校免学费、资助工作小组组成。
第六章 校内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合理支付酬金,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法律责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设置校内奖学金,奖励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设置校内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扶。
第三十条 争取社会资金用于奖、助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证明家庭困难材料的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 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大力宣传,使学生了解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把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式各样的主题活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无差错,每学年各种资助材料文件齐全并装订成册存档。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信访档案,及时、合理处理解决来信来访问题、按时办理上级转来的有关文件。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