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招远市烟台机械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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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和鲁教财[2019]1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 设置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助、免学费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任任成员组成。

第六条 成立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教学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七条 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认定依据与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一至三档。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儿;

2、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残疾或者学生本人为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4、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

5、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6、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

7、重点困境儿童;

8、烈士子女;

困难和一般困难依据走访标准赋分进行量化比较,确定资助档次。

以上项目需要学生提供相关资料查验和学校实地走访落实。

(二)计生贫困家庭学生在同样情况下优先资助。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子女、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子女、家庭个体创业收入高的和富裕村的家庭子女原则上不予资助,确有特殊困难的需单独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简易流程

 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学校评议认定—学校公示上报—审查汇总—发放补助—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十条 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和步骤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1、各教学处组织学生写出助学金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理由。

2、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及学生代表根据学生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并上报各教学处。

3、各教学处组织相关人员对班级上报的学生进行家访调查。各教学处要根据入户走访家庭的贫困程度排比,一些家庭贫困情况不明显的,可以根据各方面情况进行量化积分,进行贫困程度排比,然后确定人选。

积分量化项目,根据走访记录单里要求的进行每个项目按百分制量化打分。

4、根据各教学处上报结果,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申批,工作小组对审批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工作小组将享受助学金学生汇总由学校盖章,本人或家长签名后报上级资助部门。

6、学校工作小组统一组织享受助学金学生开会,由本人签名后领取。

7、学校工作小组将学生申请、学校批示的名单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学校和各教学处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并追缴已发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不愿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济困难学生;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6)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 发放公示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参与的人员多并且成分复杂,要求全体师生共同监督。

二、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地点:各教学楼前宣传窗。

四、公示期限:5-7天。

五、公示期满,工作小组及时将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核实整改。

六、公示结束,资助工作小组将学生资助名单提交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复件 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烟机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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