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场纪律的规定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无故缺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论处,并不予补考。
2、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规定的试室、对号入座,迟到者须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不论完卷与否,在半小时内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签字笔、三角板、圆规)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刊、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各种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违者按作弊处理。
4、遇到试题不清时,可以举手请监考老师回答,但不得提问其他问题。
5、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试卷要求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其他颜色的笔答题。答案要写在试题下面的空白处或指定的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将答案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案一律无效。
6、学生考试必须独立答卷,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校纪处分。两人或两人以上串通作弊者,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论处。
7、在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者,须得到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暂离考场者不得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8、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喧哗或互对答案。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的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常规考试考场规则
二、对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l0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者;
3、在答题卷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4、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在考场或禁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者;
2、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3、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4、传递纸条、换卷、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
5、互打暗号、手势者;
6、撕毁、带走试卷者;
7、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8、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3、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答题卷完全雷同者;
4、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5、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6、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7、请人代替参加考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