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切实做好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保证省、市、县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认定机构与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蚕庄学校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按程序、按计划予以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我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本校的工作部署,研究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学生资助体系,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保证学生资助经费的足额发放,并监督使用。
3.负责全校资助学生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了解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做好申请资助学生的档案等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提供资助学生的有关信息。
4.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秦玉钊
副组长: 孙笠慧 张国治
组 员: 隋庆 刘宏炎 各级部主任、班主任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蚕庄学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为评定依据,结合对其家庭走访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认定等级:根据山东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
A类:特殊困难
B类:困难
C类:一般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A类特殊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招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招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招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认定工作机构
(一)蚕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学、初中各设立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级部主任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级审批、复查、建档备案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综合考虑,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报送上级备案并存档。
(五)上级审批。学校汇总相关材料报送招远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复查。学校和各级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家访、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学校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资助方式:
(一)政府爱心资助;(二)社会资助;
(三)学校献爱心活动;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招远市蚕庄镇蚕庄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