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我校在深入研究《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上级资助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一般应包括:建档立卡、城乡低保(须有低保证)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民政重点困境儿童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须有残疾证)、孤儿、学生本人或家庭有重大疾病和变故的学生、单亲困难家庭学生等,对参战及伤残军人即烈士子女要适当优先。家长为领取财政工资的,一般不认为是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要深入学生家庭和村居委会调查了解,确保不漏掉一个困难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学生),也不虚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后,以后各项救助原则上从档案中提取学生名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申请办法:
1.我校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家长微信群等形式,切实抓好学生资助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师生人人皆知国家以及学校的资助政策,熟悉资助程序与办法,确保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2.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精准扶贫帮扶卡、低保证、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到学校或班主任拍照留作证据。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困难家庭,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3.学校根据困难程度排序。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一般情况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其余情况可根据家庭经济因素认定为一般困难。
4.学校组织各级部对需救助的学生进行走访调查,学校审核,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确定后上报市资助中心。
5.学校对各级评议小组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审核、统筹、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6.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学校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名单如下:
组长:王骏旭副组长:慕春禄成员: 高承玲(级部主任,具体负责初一学生资助工作) 郑晶(级部主任,具体负责初二学生资助工作)
李喃(级部主任,具体负责初三学生资助工作)王艳丽(级部主任,具体负责初四学生资助工作)李娜(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各项学生资助工作)各班主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选等工作)
(二)各级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成员组成:班主任+教师代表(每班一名教师代表)
(三)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成员组成:班主任+任课教师2名+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即5名
四、管理要求:
1.本校资助工作接受上级资助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中小学生的救助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认定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保证救助金资金如数发放到家长或学生手中,学校不得截留挪用。救助金发放结束,要将学生签字的发放表复印件送到市局备查。
2.学校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金专账,账务必须公开。
3.在实施过程中坚决杜绝将人情、拉关系等无原则的行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落实无误。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本细则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龙口市芦头镇芦头中学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