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育才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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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积极进步,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显著成绩的学生,依本条例给予奖励,对于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依本条例给予惩罚。奖励和惩罚都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使本人受到教育和得到师生的支持;惩罚学生要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来确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应耐心说服教育,能改正错误的,不要歧视、不要急噪、不要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防止滥用惩罚。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 奖励项目 集体,包括“先进学年组”“先进班级”“活动单项标兵”。单项,包括“礼仪之星”“学习之星”“劳动之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等。

第二条 评比方法

(一)集体奖:

1、“先进学年组”:对于在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年组并在本组内不发生违法犯罪事件(含教师和班级),经学校研究批准,授予光荣称号,由学校发给奖状。

2.“先进班级” a、全班学生思想品德良好,无劣迹生,无长旷生,无违法犯罪,班级风气正,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班级自理能力强。 b、学习风气好,思想活跃,勤学好问,课堂纪律好,期末考试以学校计划指标要求,学习成绩提高较大c、班级体育卫生好,学生有良好行为习惯,重视体育锻炼,间操和体育课上得好,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班级达标成绩达到学校平均标准。

(二) 个人奖

对于符合条件者,由班级推选,年组长及科任老师同意,经德育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授予光荣称号,学校发给证书。

第三章处罚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耐心批评教育为主,不轻易给予处分;对极少数违法乱纪,犯有严重错误,或经常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条:处罚的种类 对学生的处罚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送工读学校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处罚的办法

1、学生有一般违纪行为,由学校责成有关教师给予批评教育,违纪学生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1)有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而没有改正者。

(2)有顶撞教师,不服从教育者。

(3)有旷课三天以内行为者。

(4)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节行为者

(5)在校内骑车,不按指定位置存放车辆者。

(6)有跳学校围墙行为者。

(7)考试作弊,经警告无效者。

(8)有损坏公物,破坏学校设施行为者(同时要求违纪者给予修复和赔偿)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受过二次通报批评,又发生一般违纪行为者。

(2)累计旷课一周以上者。

(3)有吸烟,喝酒行为者。

(4)有进三厅一社行为者。

(5)有严重破坏公物行为者。

(6)有干扰课堂教学行为者。

(7)有在大型集会,活动中不遵守纪律者。

(8)有欺辱同学行为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过警告处分,又发生违纪行为者。

(2)有参与大家行为者。

(3)有谩骂教师行为者。

(4)有严重干扰课堂教学秩序者。

(5)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者。

(6)有勾结校外人员来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已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发生违纪行为者。

(2)勾引校内同学、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者。

(3)参与校内外打架,造成一般伤害或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者。

(4)有殴打教职员工行为者。

(5)有组织煽动学生罢课行为者。

(6)有组织和参与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产生恶劣影响行为者。

(7)有旷课两周以上者。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送工读学校处理。

(1)已受过记过处分,又发生过违纪行为者。

(2)有违法行为者。

(3)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者。

第三条:凡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编入学校工读预备班,必须参加工读预备班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凡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德育处组织成立帮教小组,并定期做好帮教记实。

第五条:处分的撤消

1、受处分学生经相应时间考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帮教小组成员集体对其作出鉴定,征得本年级组长教师同意后,报学校德育处审核,由学校领导会议研究批准后,可对其撤消处分。

2、学生受过处分后,一般须经半年以上时间对其进行考察,方可研究对其处分的撤消,如确有突出表现或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者,可提前撤消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如果是团员,学校团委要对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撤消处分的学生,如果再有违纪违法行为,将在原处分等级上加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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