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招远市蚕庄镇蚕庄学校校纪校规惩戒条例

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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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立德树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维护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营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目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条例。结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教育谈话、检讨(包括口头、书面、公开或不公开检查、检讨)、停课反省。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    

第二条  礼仪规范要求:

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仪容仪表规范要求:

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规范要求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或检讨、写检查或警告处分(对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老师的学生从重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多次劝导,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考勤规范要求: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2.不参加课间操或升旗仪式按旷课一节计算;

3.不参加自习课一节按旷课一节计算;

4.因特殊原因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1节至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违反教学纪律的处分:

1.上课期间学生应遵守纪律,共同维护课堂秩序,对顶撞、谩骂、殴打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特别严重由法制副校长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出教室,如特殊情况需征求老师同意方可离开,否则以旷课论处;

3.严禁携带手机进入校园,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写出书面检讨,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不听教育的;作口头(书面)检查或公开检讨,情节较重者停课反思。

5.不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认真值日和不履行义务的;作口头(书面)检查或公开检讨,情节较重者停课反思。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抽烟、酗酒、乱丢果皮纸屑的处分:

1.学生吸烟、喝酒,无论学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抽烟,一经发现,第一次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并由父母来校带回家进行教育。

2.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在墙壁上乱写乱画等违反学校卫生管理规定,行为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参与打牌赌博、爬围墙、院墙外出、不服从门卫管理给予如下处分:

第一次警告处分并根据认错态度写下检讨书和书面保证书并通知家长进行教育;第二次记过处分并告知家长;第三次留校察看。

第九条  对破坏公共财物、偷窃、敲诈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20元以下,给予批评教育和检讨处理;价值在10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2.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

3.不论价值多少,作案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严重者移交公安等机关处理;

4.对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5.未经许可乱拿别人财物据为己有,按偷窃行为论处,价值昂贵或造成重大损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对损坏公物,而学生之间互相包庇,一经查处,学生双方予以赔偿并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欺凌行为除支付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勾引社会人员及外校人员、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2.有欺凌行为或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打架事情终止双方学生及家长、学校已解决,事后又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对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及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干扰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已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学校大型活动纪律,干扰活动的正常开展,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记大过或留校察看:

1.违纪行为属实但认错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

2.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3.多次劝导屡教不改者;

4.对相关人员威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视其情节给予教育谈话,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时间期限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学校将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述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成长档案。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对学生违纪行为,学生本人写出违纪材料,由班主任写出调查资料,报政工审批,学校组织校委会及教代会等研究处理方式和种类,并由学校政工下达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以通过家长委员会、校校委会、教代会批准。

2.处分决定下达前,由班主任通知家长,班主任与家长、学生一并谈话,如有不服或异议进行复审议,并作最后处分决定;学生处分决定纳入其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十八条 凡是本重要条例没有包括的,依据结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条例,由校委会、教代会研究决定。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凡是触犯法律法规的,一律交公安机关处理。

招远市蚕庄镇蚕庄学校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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