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4-12070 成文日期: 2024-08-29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典型案例——招远市三家汽车大修厂转移废机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日期:2024-08-29 17:1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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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结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取的收集废机油当事人微信转账截图,依法对3家汽车大修厂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3家汽车大修厂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废机油转移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拟给予罚款共计37.03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规定期限内3家汽车大修厂均提交了听证申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分别召开了听证会议,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听证情况及局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召开了案审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鉴于上述3家汽车大修厂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迅速查办,及时取证。为调查清楚违法事实,确保证据链条充分合法,招远分局成立专案组,抽调执法骨干分工负责,统筹调度推进。执法人员发挥奉献精神,冲锋在前、日夜不休,连夜对3起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避免当事人相互串供、翻供。通过执法人员耐心的说理式沟通,当事人主动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使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牢固的证据链。

二是专家介入,明确思路。在办理此案时,对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量罚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招远分局积极咨询环保领域曹晓凡专家和局法律顾问,通过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现代执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同时对机动车维修领域废机油非法转移有很好的震慑、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助于企业主动提高守法意识。

三是宽严相济,罚教结合。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开展警示约谈教育会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讲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签署《守法承诺书》,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开展生态环境问题隐患自查自纠,引导企业合法绿色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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