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方法: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全校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包括:(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7) 烈士子女;(8)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注:若家长为领取财政工资的,一般不认为是贫困家庭。
资助标准: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办理流程:每学年初(9月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三级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名单,由市资助中心通过邮储银行发放到每个学生银行卡中。
联系电话:栾老师 1861505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