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梅乙——阻断母婴传播、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促进性别平等、反对家庭暴力
消除艾梅乙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是严重威胁我们的疾病,可发生在不同人群。孕产妇人群一旦感染这些疾病,均有可能通过母婴传播方式导致后代感染,给我们的下一代带来无尽的痛苦和困扰。因此,消除母婴传播是预防和减少儿童新发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重要战略行动,可有效减少疾病代际传递,维护母婴健康权益。
在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中,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为感染者提供合法权益保障,能够有效减少“艾梅乙”的母婴传播,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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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母婴传播
一、怎样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坚持“逢孕必检、逢阳必治”的原则,将“艾梅乙”检测与咨询作为孕妇初次产前检查时的必检项目。并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乙肝、艾滋病、梅毒检测阳性孕产妇的配偶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建议,越早诊断、越早干预、效果越好。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惠民政策有哪些?1、孕期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最好在12+6周前进行检测。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婴儿可接受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可获得相应分娩补助及人工喂养等补助。3、梅毒感染孕产妇可免费接受规范药物治疗,所生新生儿免费接受预防性药物治疗。4、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婴儿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5、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接种三针乙肝疫苗后1-2个月可免费进行乙肝表面抗原和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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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艾梅乙”孕产妇及儿童遭受医疗歧视的现象仍较为常见,不仅使一部分感染孕产妇不能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心理受到伤害,更不利于消除母婴传播目标的实现。消除社会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患者的羞辱和歧视,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是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的有效策略之一。消除对艾梅乙病人的歧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做出努力,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我们呼吁全体医护人员:向所有患者提供及时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因患者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病而拒绝或推诿患者,不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不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避免在患者面前谈论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的信息,更不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在进行任何测试和治疗之前,都先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强迫病人接受治疗或其他服务;不随意建议“艾梅乙”感染者终止妊娠;不评判“艾梅乙”感染者的行为;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艾梅乙”感染者;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教服务。保护您的隐私是我们恪守的基本原则,您和家人的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不会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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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指无论性别如何,所有的人能享有同等的权利、机会和待遇,能够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和才能。性别平等不仅意味着消除对某一性别的歧视和偏见,更强调在尊重性别差异的基础上,促进男女两性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协调发展。男女平等是妇女运动的核心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实现男女平等,是对妇女人权的切实保障,是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将男女平等的一贯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构筑了以根本大法确认权利、以基本国策夯实责任、以施政纲领强化意志的政治保证和机制与法律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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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较大危害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近性等特点,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往往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变本加厉。家庭暴力会严重侵犯家庭成员的基本人身权力,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二十三条规定,当遇到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保护自己:1、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不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在受害人因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及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