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MB2850551D/2024-11872 成文日期: 2024-08-14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关于胶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公示

日期:2024-08-14      来源: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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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会议精神,切实提升胶东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胶东革命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

一、划定保护范围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三十二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胶东革命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胶东革命烈士陵园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全国百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国务院第一批80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全国文明优抚事业单位、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山东省党员教育基地。位于烟台市栖霞东部牙山国家森林公园前怀的英灵山上,是为安葬、纪念胶东抗日烈士而建。园内各种纪念建筑物311处,主要有烈士纪念堂1处;烈士纪念塔3处,三塔合计刻有20850名烈士英名;以及著名烈士墓14座,有胶东特委书记理琪、胶东行政公署主任王文、战斗英雄任常伦等。目前由胶东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三、胶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围以胶东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所在图幅号:4115.0-595.0、4116.0-598.0)红线基准线为界,包括陵园纪念堂、墓区、纪念广场等,宗地面积为455709平方米。

四、胶东革命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胶东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服务中心

五、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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