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波、李忠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律咨询类机构的监管、推进烟台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相关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事前审批制度。在事中事后“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作出《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该决定取消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但“后续监管措施”暂未出台。
目前,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登记,业务范围一般是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一是类型不同,责任也不同。前者是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是合伙制(或个人所),承当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前者归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后者归司法行政部门监管。
二是主要工作人员的区别。前者不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是律师职业资格证,可以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也可是具有多年法律行业经验的,当然律师也可以。但律师事务所的大部分业务人员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已经取得律师(实习)职业资格证。
三是业务范围有所区别。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能从事诉讼业务,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只要有律师职业资格证的都能代理各类诉讼业务。
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司法部在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曾经说明,“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是,截至目前,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未出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应属“直接取消审批”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前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仍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据此,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为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将配合相关立法、执法和管理部门,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摸清法律服务咨询类机构名单。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将辖区内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市场主体摸清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力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联合执法合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烟台市司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