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多项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推进我市加快构建以普惠托育为主的服务体系,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落实保育费补助的实施对象
《方案》规定:一是证件齐全,运转规范。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在卫健部门完成备案,未备案不符合申请条件;服务质量因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评估不达标也不符合申请条件。二是服务对象。限于收托3岁以下的年龄婴幼儿。三是定价合理。机构收费执行普惠托育政府指导收费政策。高于普惠托育政府指导价格、非普惠收费不能申请补助。
(二)补助政策
1.补助标准。《方案》规定,对普惠托育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按照二孩300元/月、三孩400元/月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考虑到婴幼儿月龄较小,每月入托累计时间满10天及以上,均按1个月计算;不满10天则不计算。二孩、三孩认定由托育机构所在镇街核验。
2.补助的申报与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向辖区镇街申报补助,提供在托二孩、三孩婴幼儿相关信息及其保育费收费凭证、月考勤表。镇街对辖区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细则。
(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
《方案》规定。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应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镇街初审后报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各区市对拟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还应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等信息汇总后,再向社会公布。
对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出现《方案》规定的9类行为,将取消普惠托育资格。
三、资金保障措施与其他政策规定
《方案》规定,补助资金由市、县按2:8比例分担。保育费补助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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