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为了有效落实上级各部门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条例,确保校园财产和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有序、科学预防、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 上报范围
1、 校园内涉及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各种隐患;
2、 影响师生学习、工作的其他校内外隐患;
3、 危机人身安全的不可预见灾难。
三、 受理部门
1、正常工作时间,校园内涉及财物安全的隐患向总务处汇报,涉及教学安全的隐患向教务处汇报,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向安保处汇报;也可以向学校校长室汇报、校门口保安人员汇报;重大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汇报。
2、校外的、重大的或即将发生的涉及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隐患,应及时将情况向物业公司、学校或有关社会职能部门(公安局、消防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监督局等)汇报。
四、 操作程序
1、师生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可口头向责任处室汇报。
2、责任处室负责人应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登记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
3、责任处室负责人应判断隐患性质、程度,合理处置。校内一般安全隐患,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置。校内重大安全隐患,应在受理后第一时间向校长汇报。校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由校长同有关方面通报。
4、学校安全工作保卫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应关注并经常研究隐患和危险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月(周)、安全宣传教育、隐患集中清查等活动,提高师生安全自觉性。
5、学校安全工作应做好月总结。
6、不尽事项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完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