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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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应在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标准配备好各种消防设施。各种基建项目,应充分考虑消防设计要求。

二、学校内任何地点和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龙头、消防水管、水带、黄沙、水桶等,不能随便移作它用。不发生火警和火灾,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不准使用,更不得破坏。如有人破坏或作它物使用,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在每学期定期对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标志,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四、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带危险品进入学校和宿舍、教室等。

五、教师和学生不准在室内燃烧物件及生火煮食物,不准在室内吸烟、点蜡烛。

六、教学楼、办公楼、走廊、门口及公共场所的通道不准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办公室和教师宿舍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茶壶、电熨斗、电热梳、电吹风等电热器具及其他不准使用的电器。凡破坏用电设施,割开电线绝缘包皮、乱拉、乱接、乱改电器者,每次罚款20至50元。造成人身事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学校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室、档案室、仓库、食堂由各责任部门做好消防工作,严格控制火源,定期进行检查。

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报警,“报警早,损失小”。

2、组织人员救人,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

3、灭火。

4、保护现场。

十、学校每学期对全校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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