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包括哪些范围?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其他群体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的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烟台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不得超过12%。单位设立账户时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六、单位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七、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吗?
是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