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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24-11398 成文日期: 2024-07-22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7-22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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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19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规模不断壮大,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定出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七章36条,对缴存对象、缴存账户、缴存标准、缴存方式、降低缴存比例、缓交、补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变化和我市实际情况,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缴存对象,对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做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在职职工的范围。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条例之外的其他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的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烟台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不得超过12%。单位设立账户时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明确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六、降比、缓交与补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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