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招远市夏甸镇新村完全小学教学事故责任制度

日期: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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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山东省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12、学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学校主管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  

13、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  

2、无故缺课,或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调课或改自学。  

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达10分以上。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主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5、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反响强烈、情节严重。  

6、未按要求完成全学年教学计划,拖下或舍弃学期课程达四分之一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7、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实习岗位,未经批准脱岗时间达到计划的30%以上。  

8、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经常性的学生代改代批作业、试卷)。  

9、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等影响教学工作。  

10、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1、因教师工作不到位,致使家长到教育局或县政府上访,造成较大影响。  

12、班主任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  

13、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14、体育课、实训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较为严重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5、其它应认定为二级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一级事故,可视为二级事故)。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2、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或教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3、教师未按计划授课,无特殊原因,教学进度与学期计划学时相差八分之一以上  

4、教师未及时将实训计划呈报实训处等工作失误,造成准备不足,影响上课。  

5、实训指导教师在实训前,未按规定落实必备用品,影响实训效果。  

6、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7、校园值日、值周工作不到位。  

8、其它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二级事故,可视为三级事故)  

招远市夏甸镇新村完全小学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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