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安中学学生惩戒规则
总则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办学声誉,结合《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内容制定本规则。对在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程度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和惩戒。
第一条
(一)错误情形
1、学生在校内出现的一般违纪行为(如疯跑、疯闹、大声喧哗、扰乱公共秩序、破坏花草树木、破坏公共财物、不按规定佩戴红领巾、校牌屡次纠正不改的、冒用他人校牌或不配合执勤人员的、扰乱公共秩序或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2、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3、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4、不爱护学校建筑设施、花草树木和教学设备、故意损坏公物,在墙壁、课桌面上乱涂乱画的。
5、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惩戒措施
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条
(一)错误情形:
1、经常不完成作业,无故旷课的。
2、不虚心接受教师教导,不尊敬师长。
3、多次批评教育之后,仍不能认真改正的。
4、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5、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6、打骂同学、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其它违犯校规、校纪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惩戒措施: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以上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条
(一)错误情形:
1、严重违犯课堂纪律或考试纪律,在师生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2、经常不完成作业,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一错再错的。
3、无正当理由,严重毁坏学校建筑设施、教学设备、公共财物的。
4、在校期间,首次被发现携带手机,经批评不能够虚心改过的。
5、其它后果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惩戒措施
学生违反以上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四条
(一)错误情形:
1、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正当理由长时间离家出走,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者。
2、道德品质较坏,举止不文明、不检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仍不思改过者。
3、法治意识差、在社会上违法乱纪,严重败坏学校声誉者。
4、在校期间,多次携带手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5、其它后果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惩戒措施: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惩戒教育,经多次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的,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2、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的;
3、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4、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5、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6、法制观念淡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男同学欺负女同学的;
7、违犯法律规定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1、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其中两款以上错误,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2、连续旷课二周,或累计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的;
3、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5、故意引进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毁坏公物造成欺凌行为的;
6、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的;
8、有抢劫、敲诈、赌博行为的;
9、男女同学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学生犯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可给予第二次、第三次记大过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2、连续旷课一个月,或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以上的;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吸毒等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5、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6、不服从正当管理,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7、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条
严格处分程序。处分学生,一般由政教处提出,经学校校规执纪委员会研究做出决定,并通知家长,并按规定需要备案的。
第十一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政教处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会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造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本着教育从严、处分从宽的基本精神,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处分一般不发布通告。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用送达方式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