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四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日期: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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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园所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三、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五、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园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园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园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园所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园所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栖霞市第四中学安全工作委员会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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